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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财政局、环保局关于贯彻执行市政府[1981]151号文的情况及电镀工艺专业化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1-10 生效日期: 1983-01-10
发布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财政局环保局
发布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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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计委、环保局〈关于停止再建电镀点和限期治理电镀“三废”的请示报告〉》([1981]151号)下达后,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都按文件要求制定了贯彻意见。市经委会同市环保局用了将近一年的时间,对全市电镀行业(包括三县四郊的社队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六五”期间电镀工展出专业化调整规划。在全市二百一十二个厂点中,确定十八个协作厂点,六十个保留厂点,分期分批撤销一百三十四个厂点。截止八二年十一月底已撤销三十九个厂点(其中转产二个)。教育局系统按文件要求,迅速将校办电镀厂点全部撤销。无线电公司、机械局、仪器仪表工业公司、冶金工业公司和南京铁路分局等部门的领导,对电镀厂点的撤并工作抓得紧,行动快。市二轻局一手抓电镀中心的建设,一手抓撤并工作的转承和衔接,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从全市来看,电镀专业化的调整工作发展很不平衡,撤、并、治总的进度比较缓慢,调整的阻力较大。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不少单位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缺乏认识,只顾眼前,不顾长远,只顾局部,不顾全局,认识不一,措施不力,撤、并、治工作进展缓慢。一九八二年计划撤销电镀厂点四十七个,至十一月底撤销十九个,仅占计划的百分之四十;个别单位以“劳动力不好安排”,等为理由,拖延撤、并、治工作。 
  二、市151号文件下达后,全市又讯目新建十个电镀厂点,其中江宁县六个,雨花台区二个,江浦县和机械局各一个。有的在市区撤点,又到农村扶植新点,如西善桥中学电镀点撤后转到横溪官塘;东山农机厂的电镀点撤销后转移到东山骆村;交通电器厂的电镀点撤销后转移到方山潘村等。 
  三、市区加工单位不顾环境污染,到处扶植、设置郊县电镀网点。如自行车行业在农村的电镀点有十处,金属家具厂有二十多处,不仅造成污染转移,而且大多产品质量低劣,设备利用率低,任务不足。 
  四、规划中定为撤销厂点的单位,对电镀“三废”的治理比较积极,而规划列为保留厂点的单位反而有“笃定”思想,治理措施抓得不力。个别单位的治理图有虚名,不讲实效,有的只是为了应储上级的检查,摆个样子,废夜始终达不到规定的排放要求。市环保局提供了十万元赁款,帮助洒宁县湖熟公社电镀厂治理“三废”,但迟迟未见成效,污染仍十分严重。东山农机厂电镀污水污染的四十亩沟塘里,长出了大头小尾的怪鱼,社员不愿承包这片沟塘,只好全部荒废。湖熟、范枢电镀废水塘中毒死过鸭、鸡、猪;有的社员用电镀污水和泥,手脚当时就发痒起泡,至使整个秋天不能下地干活。群众对此意见很大,纷纷要求社队电镀厂、点赶快停办。 
  为了进一步搞好电镀厂、点调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如可行,请批转各部门执行。 
  一、凡在市政府[1981]151号文下达后建立的电镀厂点,必须立即撤销。 
  二、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在南京地区新建、扩建电镀厂点包括全能厂的电镀车间、工段、小组)。特殊需要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经委、环保局审批,否则不得列入计划,更不得擅自建设,违者给予经济制裁并停止供电。 
  三、根据市电镀工艺专业化调整规划,凡列为协作点和保留点的,从一九八三年二月份起一律进行重新登记,并按系统申请办理电镀加工许可证,由主管部门审查,并取得所在区、县环保部门的同意,报市环保局审批,发放长期加工或临时加工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向物资部门申请购买化工原料,向公安部门申请剧毒物品准运证。无证而从事电镀作业,视为非法营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依法惩处。 
  四、凡调整规划中列为协作厂点和保留厂点的应积极承接协作任务,努力做到质量优良,服务周到,价格合理,信守合同。同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三废”治理措施,并达到排放要求,逾期不治者,各区、县环保部门有权责令停产,同时对因污染造成危害的,给予罚款。 
  五、凡调整规划中列入撤销的厂点,除应在限期内撤销外,其电镀加工任务,应首先在本系统内的保留厂点中组织协作,本系统安排有困难时,可报请市二轻局电镀规划执行协调小组进行安排、协调。撤销厂点的任务不得私自在未经批准的电镀厂点和外省、市加工。违者,对委托单位实行经济制裁。对盲目扶植和私自转移到农村电镀厂点加工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环保部门提请政法部门,视情节依《环保法》予以处。 
  六、对撤销厂点的电镀设备、物资、电镀生产任务的转移,各有关部门应严加管理,切实防止污染转移与扩散。 
  七、撤销厂点的停用设备,由各主管部门应地封存,凡协作中心或协作厂点用得上的,全民企业之间实行无偿调拨,全民与集体之间实行有偿调拨,按质论价。协作厂点确实用不上的,可按固定资产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报废,不得转移、扩散。因厂点调整撤、并后的电镀人员,协作厂点可择优录用,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协作厂点安排确有困难的,应由原单位妥善安置。 
  八、对于财政、税收、物资供应、产品价格、劳动工资奖励等方面的问题,一律按省政府苏政发[1982]164号文和市政府[1982]363号文件精神贯彻执行。 
  上述规定,由市环保局负责监督实施。 
 
 
一九八三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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