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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十一个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军队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10-14 生效日期: 1983-10-14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等十一个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军队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希按照执行。.
  做好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工作,对于支持部队精简整编,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密切军政军民关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努力把军队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做好。
  关于认真做好军队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
  一九八一年十月十三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达了《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民政部、总政治部下达了执行这个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为做好军队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具体贯彻意见。
  一、妥善安置军队退休干部,关系到人民军队的现代化建设,是一项政治任务。各级政府必须加强领导。民政、劳动、人事、教育、财政、卫生、公安、粮食、商业、交通、人武部等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协作,积极完成分担的任务。
  二、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去向,按照中央规定办理。要求就地、回本人原籍、到配偶原籍或居住地安置的,应予接收。要求到父母、子女(不含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居住地安置的,该地为一般中小城市,应予接收;该地为济南、青岛、烟台、威海四城市的,应从严控制:到父母处安置,必须是本人未婚和父母身边无子女者,到子女处安置,必须是本人身边无子女者。
  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去向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个别确需调整的,由县市提出意见,经地市审查同意,报省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军退办)与部队大单位政治部门商定。
  退休干部自愿回本人或配偶原籍农村安家,须由本人申请,原部队团以上单位证明,经县市民政局研究同意,报地市民政局批准。退休干部的配偶是农业户口的,应动员其回农村安置。
  三、积极做好军队退休干部随迁人员的安置工作。易地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其配偶、未成年和待业的子女,以及退休前经批准随军供养的其他亲属,可一并随迁。易地安置后身边无子女照顾的(指无十六周岁以上的子女,或虽有十六周岁以上子女,但因残疾等原因不能照顾退休干部的),准调一个已工作的子女随迁(包括随迁子女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随迁配偶和子女是工人、在职干部的,分别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办理调动手续。如其配偶已符合离休、退休条件,应在原工作单位办妥离休、退休手续。随迁子女是学生的(不含大学、中专和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由当地教育部门就近安排就学;是城镇待业青年的,和迁入地区待业青年同等对待。随迁家属原为市镇户口的(包括随退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仍保留市镇户口。干部退休前随军供养现在部队服役的子女,退伍后可到退休干部安置地区落户,并与当地城镇退伍军人同等对待安置。
  就地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有工作的配偶,如其工作单位离退休干部居住点较远,上下班确有困难的,可调到离居住地点较近的单位工作。
  四、为军队退休干部修建的住房(包括过去为分散安置的军队干部专门修建的住房和军队拨款地方负责修建的住房),专房专用,产权归当地民政部门,并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分配、管理和维修。房屋的维护保养费用,按照以租养房的原则,首先从收取的房租费中解决;不足部分,向同级财政部门单独编报预算支付。
  民政部门分配住房要全面考虑,合理安排,一次落实到户。夫妻双方同在部队工作,一方退休,易地安置的可分配住房,就地安置的一般可随在部队工作的一方居住;夫妻双方由部队同时退休,按职务高的一方分配住房;一方离休,一方退休的,随离休干部居住。已住地方公房(指分配给本人或配偶的住房),本人又要求分配住房的,可以分配住房,但应将原住公房交回,不得同时占用两处住房;对个别人口较多、居住拥挤的营职以下干部,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留用一部分原住公房。对军队退休干部交回的公房,民政部门可主动与房管部门联系,适当照顾以前接收的无房或住房拥挤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干部的房租费,按当地机关干部住公房的标准收缴。
  各地过去为分散安置军队干部专门修建的住房和由军队拨款地方负责修建的住房,在一九八一年下达的军队退休干部建房计划中又包括这部分人的,安置中可由退休干部选住一套,原用住房或不用的新建房由民政部门收回;这次接收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如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报到,或其他原因不住的房屋,由民政部门管理。上述房屋一律留作安排以后退休的军队干部居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挪用、借用和抢占,已占用的、要限期搬出。
  五、办好交接安置手续。军队退休干部的住房建成后,由省军退办将《军队退休干部接收安置情况摸底表》一式两份,通过部队大单位政治部门转交退休干部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负责填写。部队按要求填表后分别送省和接收县市军退办。需要随同调动工作的配偶和子女,由部队派干部携带其档案材料到接收安置县市,经县市军退办审查同意后,分别介绍到劳动、人事部门研究安排。安排落实后,及时通知退休干部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并由县市军退办报省军退办,由省军退办向部队发出《军队退休干部进住通知书》。随迁配偶、子女无工作的,在收到部队寄回《摸底表》以后,省军退办即发出《军队退休干部进住通知书》。各县市凭《军队退休干部进住通知书》接收安置。
  退休干部离队到安置县市报到时,请部队派人护送,并提前三天向县市军退办预报到达时间、车次、人数、行李数量等,县军退办派人到车站迎接。从车站到新居行李、家具的搬运,由县市交通部门组织安排,所需费用由原部队支付。
  退休干部到县市后,本人的介绍信、档案材料和当年剩余月份的退休生活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粮食补贴、取暖补贴、福利费、残废金、护理费等由民政部门核对接收;当年剩余月份的医疗费,由卫生部门接收,并及时办妥公费医疗证件,确定就诊医疗单位。退休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和粮食供应,由军退办开具落户证明信和粮食关系转移证明信,公安部门凭落户证明信办理落户手续,粮食部门凭粮食供应转移证明信及落户证明信办理供粮手续。他们应领的购物票证由商业部门按规定发放。接收军队退休干部较多的县市,在集中交接期间,可以抽调有关部门的干部组成临时办公室,具体承办接收安置任务。
  在交接过程中,军分区、人武部应主动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密切配合,积极协助做好交接工作。
  六、军队退休干部个人待遇所需各项费用,当年的由军队一次拨交给安置县市,从下一年起,按财政部、民政部(82)财事字第111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82)鲁民字第128号通知的规定办理。接收军队退休干部所需的经常性公用经费,和军队退休干部进住前的住房维修、看管费,首先从省拨给的退休人员个人待遇专项经费上年结余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安置县市的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单独编列预算支付。军队退休干部的医疗费用,由安置县市的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编列预算支付。
  七、军队退休干部的生活供应标准、福利待遇、公费医疗等,与当地相当职级的国家机关干部相同,并享受当地国家机关退休干部同等的各种优待。
  军队退休干部日常生活事务,均应自理,对残疾重、行动困难而又无人照顾的退休干部,粮食、商业部门尽量做到服务到户,重大节日的物资供应,应给予照顾。
  八、军队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后,对需要住院治疗的特等和一等残废军人,当地卫生部门要给予优先安排。其中因伤残后遗症需经常医疗处置或独身无依靠的,以及家庭照料确有困难的,只要本人自愿,可由所在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地市民政部门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批准后,送省第一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休养。
  九、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军队退休干部听报告、看文件、参加适当的社会活动。每年“八一”和新年、春节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期间,各级政府要对军队退休干部进行走访慰问,听取他们的意见,表扬他们中的好人好事,勉励他们发扬人民解放军的光荣传统,继续为“两个文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十、为加强军队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各地要设立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在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承担军队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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