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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文化厅关于发放营业演出单位和演出场所《营业演出许可证》的规定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状态: 发布日期:1985-10-14 生效日期: 1985-10-14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1985]143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文化厅《关于发放营业演出单位和演出场所〈营业演出许可证〉的规定的请示报告》。现将这个报告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发放营业演出单位和演出场所.
         《营业演出许可证》的规定的请示报告
  我区文艺演出工作,总的来看形势是好的。但也有某些企业和团体,无视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私自组织北京上海、广州、香港等地演员,在我区进行营业性演出,并且有的节目格调不高,演出秩序混乱,在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为了使我区各级文化主管部门有效地管理好文化市场,促进我区精神文明建设,现根据文化部最近下发的《关于对营业演出单位和演出场所试行〈营业演出许可证〉的规定》的通知(文艺字〔85〕第5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出如下规定。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市、县各有关单位执行。

  关于发放营业演出单位和演出场所《营业演出许可证》的规定。

  一、凡进行营业演出的我区各级艺术表演团体、艺术院校和经营营业性演出的场所(包括剧场、影剧场、礼堂、文化宫、俱乐部、体育馆、艺术馆、音乐茶座、音乐舞厅、露天影剧院、饭店宾馆等),均须申报领取《营业演出许可证》。

  二、《营业演出许可证》由文化部制定,自治区文化厅统一印刷。地、市、县所属艺术表演团体和演出场所的《营业演出许可证》,委托各地、市文化局发放;自治区直属艺术表演团体、艺术院校和演出场所的《营业演出许可》、由区文化厅发放。
  民间艺人和业余剧团进行营业性演出,应报请地(市文化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并上报区文化厅备案。
  《营业演出许可证》只限本单位和本人使用,转借无效。

  三、《营业演出许可证》按文化部规定共分三种;发给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的为绿色;发给演出场所的为红色;临时申请营业性演出的单位发给《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
  为了便于管理营业演出工作,由自治区文化厅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营业演出检查证”,发给文化主管部门有关人员检查使用。

  四、我区各级艺术表演团体赴区外演出和中央及各省、市、自治区的艺术表演团体来我区演出、应按计划执行。
  我区无演出计划而需赴区外演出的艺术表演团体,须经地(市文化主管部门审定,报自治区文化厅批准。(毗邻地区演出由地(市)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出具演出介绍信,并携带《营业演出许可证》,方可与有关省、市、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联系演出。
  中央及各省、市、自治区艺术表演团体无计划来我区演出的,须分别持有中央或省、市、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并携带《营业演出许可证》,经区文化厅同意后,方能安排演出。

  五、文艺演出由自治区文化厅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均不得私自组织区内外艺术表演团体、演员、演奏员和电影演员进行营业性演出,违者追究责任并给予经济制裁。

  六、非文化部门举办的庆祝活动、纪念活动、联欢等一般不能售票演出,如进行工农业性文艺演出,须向地(市)文化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但组织者不得以此盈利。

  七、艺术表演团体(含民间艺人和业余剧团)所演出的剧(节)目必须是健康的,要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违者吊销其》营业演出许可证《,并追究领导责任。营业演出场所必须注意安全,凡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不予发放》营业演出许可证《,已发的应予收回。

  八、邀请港澳地区艺术团(组)或个人来我区演出,应按国办发〔1983〕81号文件精神,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文化部和国务院港澳办公室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对港澳地区的艺术团(组)和人员直接发出邀请。

  九、本规定自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以前所发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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