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问题的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1-13 生效日期: 1986-01-13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对城镇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的优待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在职工人(含有城镇户口的合同工、临时工)征集入伍后,在服役期间由其所在单位照发基本工资。
  二、城镇待业青年入伍后,其家庭收入达不到所在城镇居民人均实际生活水平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从地方财政开支,民政部门发给。补助标准由各地、市根据本地居民生活水平自定。此条从本规定下达之日起执行,过去的不予追补。
  三、股役期满后,要根据退伍战士在部队的表现,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1983)安104号文件精神进行安排。原是待业青年的,优先安排正式工;原是正式工人的,可复工复职,或照顾本人志愿,优先在全民单位安排工作;原是合同工、临时工入伍的,可安排正式工,并连续计算工龄。
.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