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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委、市财政局、中国建行北京分行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贷款范围等问题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4-04 生效日期: 1986-04-04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建设投资拨款改贷款范围等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市属各局(总公司),区、县计委、财政局,建行各支行: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资(1985)2062号文《关于调整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贷款范围等问题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用财政拨款投资(包括国家预算内拨款和市财政拨款,下同)安排的基建项目限于以下范围:
  1、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级各类学校(包括补助区、县、局成人教育学校和职工学校)、托儿所、幼儿园项目及附属配套工程;
  2、各部门新建、改建、扩建的医院、救护中心、卫生检疫站等医疗卫生设施及附属配套工程;
  3、市科委、科协、农科院等部门的无直接收益的科研设施项目及相应的配套工程;
  4、文化、体育系统,非营业性的文化、体育设施(包括补助区县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建设)及附属配套工程;
  5、列入国家行政编制并拨行政经费的行政机关、政法部门的办公用房(包括补助区县政法部门的业务用房)、职工宿舍、生活用房及培训设施的建设;
  6、没有经济收入而直接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和配套用房建设;
  7、国务院专案批准的由中央与地方合资建设的粮库、棉花库、水果库工程;
  8、防洪、排涝、水利工程,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涵、下水道、排水沟渠、污水治理、环境卫生、城市河道疏浚治理、路口改善、路灯设施等),卫星城建设补助,城市环保治理与监测工程,公安消防与交通指挥中心工程,以及确无还款能力的其他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9、其它非经济部门所属非营业性的无还款能力的项目,以及补助煤炭网点、打井配电、造林育林投资,民兵武器库及附属配套工程;
  10、用专项投资安排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建房、军队转业干部建房补助投资、落实私房政策建房、知识分子宿舍、老干部宿舍、市统一安排的危房改造补助、宿舍配套网点补助等。
  二、用财政拨款投资安排的建设项目,由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市分行,按规定的范围进行审定,投资额由市计委在计划中确定。
  三、除了按上述规定实行拨款的建设项目外,其它用财政投资安排的建设项目继续实行拨款改贷款。凡计划列明实行拨改贷的建设项目,均一律在办理借款手续后才能贷款。前期工作项目可签订临时借款协议;正式计划项目(含按基建管理的技措和“不纳入”),凡市计委批准了投资包干审定书的项目要签订借款总合同,同时签订年度借款合同,不具备此项条件的一律签订年度借款合同。
  实行拨改贷的建设项目,偿还贷款确有困难需要豁免本息的,一律在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办理。由贷款单位提出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的核算资料,经建设银行经办行审查签注意见,由主管部门报市计委、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市分行审批。
  四、实行拨款的建设项目和拨改贷的建设项目,由主管部门填单申请,会同建设银行市分行根据批准的财务计划下达拨款限额和贷款指标,按项目按工程进度拨付。有关财务计划的编制办法,由建设银行市分行另行通知。
  五、一九八六年综合基本建设计划(预安排)中用拨改贷投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属于拨款范围的,均改列为国家预算内拨款和市财政拨款项目,用拨款办法管理,并相应调整帐户,调整帐户办法由建设银行另行规定。
  具体项目将在一九八六年正式计划中下达。
  六、拨改贷项目,除本通知已有新规定者外,其余事项仍按(85)财预字第158号、(85)建京业二字第90号、(85)京计基字第199号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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