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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退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民(1988)安字23号和京人工(1988)31号文件精神,1987年底以前接收的军队退休干部,从1988年1月起发给生活补贴费;1988年1月1日以后接收的军队退休干部,从接收当月起发给生活补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
二、所需经费,1984年12月31日以前接收的军队退休干部所需的经费,由区(县)财政解决;1985年1月1日以后接收的军队退休干部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拨给。
附: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退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国发(1981)39号)和民政部、总政治部制定的《实施细则》中关于“军队退休干部交政府安置后,应同当地国家机关中的退休干部一样,享受国务院和有关部门以及安置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各种优待”的精神,凡地方政府对国家机关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方面所作的各种补贴以及补贴标准的调整,应包括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在内。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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