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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对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4-10 生效日期: 1989-04-10
发布部门: 上海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税地[1989]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免税条款中“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置用地和其他用地”的规定,国家税务局作了《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和《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现将这两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交通部门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在国家税务局尚未作出规定前,可暂缓征收。.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日
附件一: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为了便于各地贯彻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现将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二、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三、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
  一九八九年二月二日

  附件二: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为了支持水利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局
  一九八九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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