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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开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6-20 生效日期: 1989-06-20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
发布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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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税务分局、国家金库各区县支库,市财政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89)财预字第13号《关于开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和(89)财预便字第6号《关于修改“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有关“项”级科目名称的函》的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现就开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预算级次 
  属于中央单位缴纳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全部上交中央财政。属于市级单位缴纳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50%上交中央财政,50%上交市财政。属于区、县级单位缴纳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50%上交中央财政。50%留归区、县作为固定收入,不参与分成。 
  二、预算科目 
  在《1989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十二类“其他收入类”后增加十三类“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类”科目。“类”下设两个“款”级科目,即243款之一“中央单位预算调节基金”和243款之二“地方单位预算调节基金”。在“中央单位预算调节基金”“款”下设置“中央国营企业上缴的调节基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上缴的调节基金”,“中央部队系统上缴的调节基金”和“中央其他单位上缴的调节基金”等四个“项”级科目,在“地方单位预算调节基金”“款”下设置“地方国营企业上缴的调节基金”、“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上缴的调节基金”、“地方财政部门上缴的调节基金”、“地方城镇集体企业上缴的调节基金”、“城乡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上缴的调节基金”、“地方其他单位上缴的调节基金”等六个“项”级科目。调节基金的罚款和滞纳金收入适用有关的“款”、“项”科目。原科目中的第十三、十四两个“类”的顺序号分别顺延为第十四、十五类。 
  三、缴库办法 
  各单位在缴纳调节基金时,应按所属的级次、科目填写“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缴款书”,分别缴纳中央财政、市财政和区县财政。中央级“调节基金缴款书”中“收款单位”的“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市级和区、县级调节基金缴款书中,“收款单位”的“财政机关”栏分别填写市财政局或区、县财政局。“预算级次”栏分别填写市级或区县级。名支库要按照缴款书中注明的预算级次、科目分别入库。 
  市级、区县级单位上缴的调节基金应上解中央50%部分,由市分库统一办理中央与地方分成,支库不办理分成。 
  各区、县级单位上缴的调节基金,暂时全部入区、县级收入。应上解中央50%部分,年终决算时结算返回市财政局。 
  四、国库各支库增加预算科目的办法 
  根据财政部新增设的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各支库在中央级预算科目中,增加: 
  “24311 中央国营企业上缴的调节基金 
  24312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上缴的调节基金 
  24313 中央部队系统上缴的调节基金 
  24314 中央其他单位上缴的调节基金”四个“款”级科目。 
  在市级和区县级科目中增加 
  “24321 地方国营企业上缴的调节基金 
  24322 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上缴的调节基金 
  24323 地方财政部门上缴的调节基金 
  24324 地方城镇集体上缴的调节基金 
  24325 地方城乡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上缴的调节基金 
  24326 地方其他单位上缴的调节基金” 
  六个“款”级科目。其中市级科目税种代号为“209”;区县级科目税种代号为“304”(计算机中增加科目名称时汉字可适当精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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