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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光学仪器厂等十户原以]税代利试点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12-20 生效日期: 1989-12-20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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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汽车工业联合公司北京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北京化学工业总公司北京第二轻工业总公司北京纺织工业总公司北京仪器仪表工业总公司: 
  北京光学仪器厂等十户原以税代利企业自1980年进行改革试点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果,为全市工业改革和发展提供了经验。近年来,由于国家新政策的出台,特别是国家开征土地使用税、北京市开征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等税费后,与十户企业原方案中一些政策有重复。为理顺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经研究决定对这十户原以税代利实施方案进行重新核定。具体方案如下: 
  一、企业应交所得税改按55%税率计征,并按新核定的调节税率计征调节税。取消原征收的固定资金占用费和流动资金占用费办法。 
  二、企业按京财工(1989)554号和京财工(1989)1025号文件规定,交纳闲置设备占用费和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 
  三、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和征收办法规定,由税务部门统一计征土地使用税,取消原以利润形式上交财政的土地税办法。 
  四、调整后的方案从1989年1月1日起执行。考虑到目前离年终决算时间已近,企业不易按调整方案更改财务核算和利润分配办法,故对今年内的财务核算和利润分配办法仍按原方案执行。但是,对按原方案两费征收比例计算应上交额,与按调整后所得税率新增5%计算应上交额相比,增加上交的部分,以及由于原方案中抵减基期利润的土地税,今年内应以调节税形式单独上交财政。 
  五、北京开关厂继续执行市体改办、市财政局批准的“税利分流”试点方案。其余企业执行调整后的实施方案,均比照第二步利改税企业的办法,执行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原上缴渠道不变。 
  具体实施方案见附表。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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