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财行[1990]747号
各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
为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根据中办发(1985)44号文件精神,现对区、县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中涉及有关编制、经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有空编的行政单位,应积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满编或超编的,应予控制,必须接收安置的,可按区、县实际接收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给增加编制。
二、凡满编或超编的事业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可申请相应增加编制。
三、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所需行政、事业费,由市财政局按各区、县实际接收人数相应拨发。
四、经市编委办公室下达给区、县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增加的行政、事业编制,系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专项编制,不得挪做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