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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区、县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编制、经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5-15 生效日期: 1990-05-15
发布部门: 北京市机构编委办公室
发布文号: 京财行[1990]747号
 
各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
  为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根据中办发(1985)44号文件精神,现对区、县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中涉及有关编制、经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有空编的行政单位,应积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满编或超编的,应予控制,必须接收安置的,可按区、县实际接收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给增加编制。
  二、凡满编或超编的事业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可申请相应增加编制。
  三、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所需行政、事业费,由市财政局按各区、县实际接收人数相应拨发。
  四、经市编委办公室下达给区、县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增加的行政、事业编制,系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专项编制,不得挪做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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