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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深化改革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6-27 生效日期: 1990-06-27
发布部门: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审计局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90]京商字第69号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商业服务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发(1990)20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及市政府多次强调,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政策不变,对承包已经到期和今年到期的企业,都要抓紧搞好下一期企业承包的衔接工作。根据市政府《通知》精神,商委系统大中型企业下期承包仍以“两保一挂”为主要形式,对采取“上交税利基数承包”,“上交税利定额承包”和“资产上交利润率承包”形式的,须经财政、税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批。
  二、下期承包保财政收入的承包基数,按企业隶属关系,以市商业主管局、区(县)公司为计算单位。一般以1990年的承包任务数为基础,在新的一轮承包期内逐年定比递增,确定总指标。定比递增的比例是:1991年为2%;1992年为4%;1993年为9%;1994年为14%;1995年为19%。市商业主管局、区(县)公司在不低于总承包指标的前提下,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将承包指标一次分解落实到企业,不允许挂帐。
  三、在下轮承包期内,凡实行“两保一挂”承包的商业企业,每年必须从规定提取的生产发展基金中,至少划出15%~20%专项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并作为“保企业的资产增值”的量化指标写进承包合同中。此项指标由市、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核定与考核。凡当年未按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要从企业超承包基数财政返还额中先补足,再并入留利,其补充部分不准许提取经理基金;未完成保财政收入承包任务的企业,除用自有资金补足应上交的税利外,还要用结存的生产发展基金补足欠提的自有流动资金。
  商办工业、饮食服务行业及其它特殊行业的承包企业“保企业的资产增值”的内容及量化指标,由企业主管部门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协商确定。
  四、下期承包协议、合同分两级签订。首先由市、区(县)财政、税务、劳动、国有资产、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只参加供销社和远郊区(县)部门)等综合部门与市商业主管局、区(县)公司签订隶属范围内总的承包协议书。第二步由上述综合部门委托市商业主管局、区(县)公司与所属独立核算企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企业承包方案应经过职工大会(或代表会)讨论,体现全员参与承包的精神。
  在企业执行下期承包合同期间,市商业主管局、区(县)公司要积极帮助企业完成和超额完成承包指标,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协助综合部门做好承包企业的结算、汇总、兑现等项工作。
  五、对承包企业当年实际上交税利超过承包基数部分(剔除增长利润减征70%调节税和享受特殊优惠政策已由或应由财政部门返还的收入部分),实行分档累进返还办法。具体返还比例仍按《市商委、财政局、税务局、劳动局、市工商银行关于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业、服务业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细则》((87)京商字第50号)第3条规定办理。超承包基数返还给企业的部分,90%用于补充企业生产发展基金;10%作为经理基金,主要用于补充企业活动经费。
  六、承包企业均应建立承包风险基金。承包风险基金从企业留利中提取,提取比例一般不应低于企业全部留利(包括超承包基数财政返还部分)的10%。具体由财政部门根据企业留利金额的大小核定,并负责日常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承包风险基金留在企业,专项用于承包期内的风险补偿。企业在未完成承包任务时,应首先用承包风险基金弥补;承包风险基金不足,再用企业其它自有资金补足。承包期满后,承包风险基金如有结余,按比例转入留利的各项基金中。
  七、对本期承包经营合同的执行结果必须进行期终审计。审计的重点是:财产状况的真实性;承包期内财务收支,财务决算的合规性;承包期经营目标实现情况和承包经营者的经济责任;承包企业执行税收、财务制度情况及承包、发包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
  签订新的承包合同前,应将发包,承包双方拟订的承包经营合同草稿及有关资料,分别送同级审计机关或指定的内审部门进行审查,经认可后,方可正式签订。
  审计分工是,市属企业由市审计局或指定的分局负责。区、县属企业由区(县)审计局负责,也可由市、区(县)审计局委托企业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负责。
  八、商业小型企业仍要坚持以全员集体租赁为主的方针,并按照《北京市商业、服务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完善。上期租赁经营合同执行结果的审计工作和资产评估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九、凡1989年实现利润在50万元以上的国营商业小型零售企业,从1990年起,不再执行小型商业的分配办法,由租赁经营责任制改为“两保一挂”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并恢复国营财务会计制度,由现行交纳集体企业所得税,改为按八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率计算交纳国营企业所得税。1989年实现利润在2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企业,凡条件具备的,企业提出申请,由区(县)主管公司会同级财政、税务、劳动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送市财政、税务、劳动部门批准,也可执行上述办法。
  十、上述第九条规定范围内新挂钩企业(下同)的挂钩经济效益基数,以1989年企业实际数为基础,对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同级财政、税务、劳动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按企业1989、1987、1986三年的实际平均数核定。其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按照市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的规定办理。对于原奖金在税后列支,挂钩后改在税前列支的企业,要相应核定上交利润率比例,以确保财政收入不受影响。
  十一、上述新挂钩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增长比例,区(县)公司在不突破劳动局核定的总比例前提下,根据企业利润率大小、劳动效率高低、社会效益等情况,将挂钩增长比例分解落实到企业,适当拉开档距。
  十二、上述新挂钩企业保财政收入的承包基数,以1989年实际上缴数为基础,对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同级财政、税务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按企业1989、1987、1986三年的实际平均数核定,并入原大中型企业1990年承包任务。有关“两保一挂”承包的其它规定,按原国营大中型企业承包办法办理。
  十三、继续实行全员集体租赁的小型商业企业,按市税务局的规定,征收集体租赁企业奖金税。
  十四、有条件的商业小企业,也可按《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完善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商业企业工资分配问题的通知》(京劳资发字(1988)476号)的有关规定,实行税前列支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税后奖金按规定比例提取,即:“双轨制”挂钩分配的办法。
  十五、按照市商委、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的统一部署,今年亚运会后,在商委系统实行提成工资制的行业,按企业进行一次提成工资率执行情况的普查,并在此基础上提出1991年重新核定的调整方案。
  十六、市政府《通知》中关于1989年实现利润在50万元以上的一级饭庄,分配制度改为“工效”挂钩的问题,待全市提成工资率普查工作进行后,再具体研究落实。
  十七、本通知由市商业主管局、区(县)商委(财办),结合本系统、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落实。并在执行中对企业加强指导,做好服务工作。
  十八、本补充通知,除有关财政、税务、劳动工资、银行、国有资产等方面的专业问题,分别由市财政局、税务局、劳动局、银行、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外,均由市商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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