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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集体和个人奖励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8-08 生效日期: 1990-08-08
发布部门: 江西省司法厅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调动全省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预防和控制民间纠纷激化的功能,促进社会风气和治安秩序的好转,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是在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 
  第三条 对防止民间纠纷激化的有功集体和个人,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 
  奖励分为先进集体奖和先进个人一、二、三等奖。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授予先进集体奖: 
  (一)全面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工作扎实,调解成功率达100%,一年内防止可能激化的较大纠纷五起以上,成绩突出的。 
  (二)工作措施得力,两年内防止二起以上较大群众性械斗事件的发生,成绩显著的。 
  (三)及时、公正地调解民间纠纷,在辖区内连续三年以上无纠纷激化事件,为社会治安稳定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调解员,可授予先进个人奖: 
  (一)一等奖:临危不惧,措施有力,一年内防止因民间纠纷激化为凶杀、聚众械斗,重伤害、自杀等恶性案件或事件三起以上,成绩特别显著的。 
  (二)二等奖:行动迅速,调解得当,一年内防止因民间纠纷激化为凶杀、聚众斗殴、重伤害、自杀等恶性案件或事件二起以上,成绩显著的。 
  (三)三等奖(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现有引起纠纷激化苗头或纠纷当事人流露出行凶报复念头,进行了报复准备,经及时疏导调解,使其打消行凶念头,排除了隐患,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 
  2、对纠纷当事人正在实施行凶、伤害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能及时赶赴现场,制止危害结果发生或明显减轻危害程度的; 
  3、对有自杀念头、自杀准备或正在实施自杀行为的纠纷当事人,经及时疏导教育,并采取了有效措施,使其放弃自杀念头,避免自杀结果的发生,并妥善做好事后工作的; 
  4对准备聚众械斗报复或正在实施聚众械斗行为的纠纷当事人,经及时疏导调解或赶往现场制止,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或明显减轻危害程度的。 
  第六条 人民调解员在防止纠纷激化工作中而受伤的,可给予一定的治疗;牺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给予一定抚恤的同时,授予一定的荣誉称号。非国家、集体企事业单位人员,所需经费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第七条 先进集体奖和个人一、二等奖由司法厅审查批准;个人三等奖由地、市司法局审查批准,并报省司法厅备案。需要授予一定荣誉称号的,应报省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报批手续采取逐级推荐申报的办法。 
  第八条 有功集体和个人的先进事迹,由县(市、区)司法局负责调查核实,发现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 评定奖励有功集体和个人,县(市、区)原则上一至两年进行一次,地、市一般两至三年进行一次,省一般三至四年进行一次。对有特殊重大贡献者,可随时单独评定和奖励。 
  第十条 表彰奖励经费,原则上由司法行政机关业务费开支。财政部门在作预算时,应当给予适当安排。 
  第十一条 各地应参照本办法制定表彰制度,并可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多方筹集资金,积极建立“预防纠纷激化奖励基金会。”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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