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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教师补贴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10-30 生效日期: 1990-10-30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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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一九九○年北京市特殊教育工作会议决定,对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职工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的专任教师提高特教补贴费标准(从现在本人基础工资与职务工资之和的15%增加到25%)。现就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提高特教补贴费标准的对象是:我市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盲、聋哑、弱智学校中的在编正式教职员工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的专任教师。 
  二、本人基础工资与职务工资之和按京人工(1988)第17号文件提高10%之后的数额计算。 
  三、特教补贴费不纳入学校结构工资,按月单独发放。 
  四、特教补贴费的经费来源,由区、县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中解决。 
  五、本规定自一九九○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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