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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在“文革”中改造或接管符合改造条件的私有出租房屋的处理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9-05 生效日期: 1991-09-05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区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各区房产管理局(发至区局所属各办事处):?.
  本市在文化大革命中改造或接管的私有出租房屋,前经各区进行清理,对其中不符合当时私房改造政策的,已陆续转作“文革产”处理;对初步审查属于当时符合改造条件的尚待处理。现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1991)28号《上海市处理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文革’中接管的属于当时符合改造条件而漏改的私有出租房屋,应按当时私房改造政策处理,房屋不再发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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