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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L章: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费用)规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0-01-01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附注:
尚未实施
(第413章第3(2)条)
(本为2005年第7号法律公告)
第1条生效日期版本日期
附注:
尚未实施
第1部一般条文
本规例自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第2条释义版本日期
附注:
尚未实施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公司”(company)就任何船舶而言,指─
(a)该船舶的船东;或
(b)任何其他承担该船舶的营运的责任,并在承担该责任时同意担负《公约》就该船舶施加的所有职责和责任的人;
“《公约》”(convention)指经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有关的1978年议定书修改后的该公约;
“公约国”(conventioncountry)指属《公约》缔约成员的国家;
“污水”(sewage)指─
(a)从任何种类的厕所或尿厕排放的排出物或其他废弃物;
(b)从医疗处所经位于该处所内的洗涤盆、洗涤缸或排水口排放的排出物;
(c)从载有活着的动物的空间排放的排出物;或
(d)与(a)、(b)或(c)段或其任何组合指明的任何排出物或废弃物混合的其他废水;
“污水证书”(sewagecertificate)指处长根据第9条发出的国际防止污水污染证书;
“初次检验”(initialsurvey)指第9(2)(a)(i)条提述的初次检验;
“附加检验”(additionalsurvey)指第26(1)条提述的附加检验;
“附件iv"(annexiv)指不时经适用于香港的修改或修订而修改或修订的国际海事组织藉mepc.115(51)号决议所采纳的经修改的《公约》附件iv;
“非香港船舶”(nonhongkongship)指并非香港船舶的船舶;
“政府验船师”(governmentsurveyor)指根据第4条获委任为政府验船师的人;
香港船舶”(hongkongship)指根据《商船(注册)条例》(第415章)注册的船舶;
“国际防污水证书”(isppcertificate)─
(a)就香港船舶而言,指─
(i)污水证书;
(ii)由认可机构依循《公约》附件iv发出的国际防止污水污染证书;或
(iii)由任何公约国代处长依循《公约》附件iv而就某香港船舶发出的国际防止污水污染证书;或
(b)就非香港船舶而言,指依循《公约》附件iv发出的国际防止污水污染证书;
“国际航程”(internationalvoyage)指由某公约国至该公约国以外的港口的航程或由某公约国以外的港口至该公约国的航程;
“集存舱”(holdingtank)指用作收集及贮存污水的液舱;
“距离最近陆地”(fromthenearestland)─
(a)就除(b)段所述的澳大利亚部分陆地以外的所有陆地而言,指距离在有关的海岸国家所正式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上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b)就位于南纬11°00'东经142°08'与南纬24°42'东经153°15'两点之间的澳大利亚东北海岸的部分而言,指距离按序连接以下各点的各条直线─
(i)南纬11°00'东经142°08';
(ii)南纬10°35'东经141°55';
(iii)南纬10°00'东经142°00';
(iv)南纬9°10'东经143°52';
(v)南纬9°00'东经144°30';
(vi)南纬10°41'东经145°00';
(vii)南纬13°00'东经145°00';
(viii)南纬15°00'东经146°00';
(ix)南纬17°30'东经147°00';
(x)南纬21°00'东经152°55';
(xi)南纬24°30'东经154°00';及
(xii)南纬24°42'东经153°15';
“认可机构”(recognizedorganization)指根据第5条获认可的机构;
“续证检验”(renewalsurvey)指第9(2)(a)(ii)条提述的续证检验;
“验船师”(surveyor)指─
(a)政府验船师;或
(b)认可机构。
第3条适用范围及豁免版本日期
附注:
尚未实施
(1)除第(2)、(3)及(4)款另有规定外,本规例适用于符合以下描述的船舶─
(a)用于行驶国际航程;
(b)总吨位为400吨或以上,或少于400吨但经证明可运载超过15人;及
(c)是─
(i)香港船舶(不论在何处);或
(ii)在香港水域内的非香港船舶。
(2)本规例不适用于符合以下描述的船舶─
(a)其建造合约于2003年9月27日前订立,或(如没有订立建造合约)其龙骨于2003年9月27日前安放或于2003年9月27日前处于相若建造阶段;及
(b)于2006年9月27日前交付。
(3)本规例不适用于─
(a)军舰;
(b)海军辅助船舰;及
(c)由某政府拥有或营运并仅用于政府的非商业服务的其他船舶。
(4)处长可在他指明的条件下豁免任何船舶或任何级别或种类的船舶,使其不受本规例中的任何规定所规限,处长并可在给予理由后更改或取消如此批给的豁免。
(5)第(2)款自2008年9月26日午夜12时起失效。
第4条委任政府验船师版本日期
附注:
尚未实施
处长可为施行本规例而委任任何人为政府验船师。
第5条处长可认可机构让其负责检验船舶及发出和批注证书版本日期
附注:
尚未实施
(1)处长可为以下目的认可任何机构─
(a)依循《公约》附件iv对香港船舶进行检验;
(b)依循该附件就香港船舶发出国际防止污水污染证书;及
(c)依循该附件在就香港船舶发出的国际防污水证书上作出批注。
(2)为施行本规例,由认可机构依循《公约》附件iv在国际防污水证书上作出的批注的效力,与处长根据第14条作出的批注的效力相同。
第6条处长可请求公约国检验船舶及发出或批注证书版本日期
附注:
尚未实施
(1)处长可请求任何公约国代他─
(a)依循《公约》附件iv对某香港船舶进行检验;及
(b)依循该附件就该船舶发出国际防止污水污染证书或在就该船舶发出的国际防污水证书上作出批注。
(2)为施行本规例,由某公约国代处长依循《公约》附件iv在国际防污水证书上作出的批注的效力,与处长根据第14条作出的批注的效力相同。
第7条同等装置或设备版本日期
附注:
尚未实施
凡本规例规定某船舶须装有某特定的装置或设备,如处长信纳任何其他装置或设备的效能,至少与本规例所规定的装置或设备的效能一样,则处长可容许该船舶装有该其他装置或设备。
第8条禁止在没有国际防污水证书情况下使用香港船舶行驶国际航程版本日期
附注:
尚未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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