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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A章:古物(挖掘及搜寻)规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版本日期 30/06/1997
  赋权条文
  (第53章第22条)
  [1976年1月2日]
  (本为1976年第1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规例可引称为《古物(挖掘及搜寻)规例》。
  第2条 牌照的申请 版本日期 30/06/1997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意欲领取牌照,须在拟开始挖掘及搜寻的日期的最少2个月前,以附表表格i一式三份,向主管当局提出申请。
  (2)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主管当局可对并非在订明期限内提出的申请,加以考虑。
  第3条 图则及照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申领牌照时须附上比例不小于1:1200的图则一式三份,显示牌照申请所涉及的范围的位置界线及一般形貌以及拟进行挖掘工作的地点(如有的话),另须附上足以辨认及说明牌照申请所关乎的范围的照片一张或多于一张,每张不小于25厘米乘20厘米。上述图则及照片须令主管当局满意。
  第4条 牌照续期的申请 版本日期 30/06/1997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牌照续期的申请须于牌照的有效期届满日期的最少1个月前,以主管当局认为适当的方式提出,并须载明主管当局认为适当的资料。
  (2)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主管当局可对并非在订明期限内提出的申请,加以考虑。
  第5条 牌照 版本日期 30/06/1997
  牌照须以附表表格ii发出。
  第6条 费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获批给牌照或其牌照获续期,须向主管当局缴付$320的费用。
  (1995年第190号法律公告)
  第53a章 附表 版本日期 30/06/1997
  表格i[第2(1)条]
  申请编号……
  古物及古迹条例
  (第53章第13条)
  挖掘及搜寻古物牌照申请书
  注意:
  1.本表格须填写一式三份,呈交时须附上─
  (a)比例不小于1:1200的图则一式三份,显示牌照申请所涉及的范围的位置、界线及一般形貌以及拟进行挖掘工作的地点(如有的话);及
  (b)足以辨认及说明牌照申请所关乎的范围的照片一张或多于一张,每张不小于25厘米乘20厘米。上述图则及照片须令主管当局满意。
  2.申请须在拟开始挖掘日期的2个月前呈交主管当局。
  致主管当局:
  1.申请人姓名……
  2.(1)年龄……
  (2)国籍……
  (3)护照/身分证号码……
  3.(1)住址……
  (2)电话号码……
  4.(1)主管当局可将书面通讯及通知送达申请人的地址……
  (2)电话号码……
  5.(1)是否以某一组织的代表身分申请?
  是/否
  (2)是否以个人身分申请?
  是/否
  6.如以代表身分申请─
  (a)述明所代表组织的名称、地址及性质(即大学、博物馆、公司、社团等)……
  (b)夹附该组织同意由你提出申请的证据。
  7.如以个人身分申请─
  (a)述明所隶属的机构或团体的名称、地址及性质(即大学、博物馆等)……
  (b)述明有关的学历或专业资格……
  (c)述明以往挖掘工作的经验。
  (只供以往从未根据本规例获批给牌照的申请人填写)。
  年份地点名称挖掘地点的类别主管挖掘工作的人挖掘后所发表的作品
  (如有需要,可另纸续写)
  8.(1)拟进行的挖掘及搜寻工作的描述及性质─……
  (2)该地点以往是否曾被挖掘或遭受干扰?
  是/否
  如是,请提供细节……
  9.拟进行的挖掘及搜寻工作的目的为何?
  (即为某一目标、一般研究、供撰写论文用的实际材料等。)……
  10.(1)拟开始挖掘日期……
  (2)按每天8工时计,估计需要时日:……天
  (3)挖掘方法……(即使用机械、手工具、干筛法、漂浮分隔法等。)
  (4)参与挖掘人数……
  (5)参与挖掘者的姓名及地址─
  姓名
  地址
  (如有需要,可另纸续写)
  10a.进行该项挖掘及搜寻工作时是否拟带备任何金属探测器?
  是/否
  如是,述明数量,并提供有关金属探测器的详情及需要该等金属探测器的目的……
  11.(1)费用及建议财务开支预算……
  (2)财务来源……(即个人承担、由博物馆或大学拨款等)
  12.(1)是否会在事后对所发现的古物进行妥善的科学研究?
  是/否
  如是,请提供细节……
  (2)是否会发表有关该项挖掘及搜寻工作的报告?
  是/否
  如是,请提供细节……本人……,现证明尽本人所知所信,以上由本人提供的资料均属正确。如获批给牌照,本人确认,作为持牌人,本人当会亲自主管挖掘及搜寻工作,和对进行挖掘及搜寻的方式负全责,并同意任何参与该项挖掘及搜寻工作的人所作出的作为及不作为,均当作由本人以持牌人身分所作出。
  日期:19……年……月……日
  申请人签署
  (1982年第310号法律公告)
  表格ii[条例第13条及
  规例第4条]
  牌照编号……
  古物及古迹条例
  (第53章第13条)
  挖掘及搜寻古物牌照
  本牌照于今日批给……
  作为持牌人,以供其在附图所述及加上红边的……
  范围内进行挖掘及搜寻工作。
  本牌照受下列条件规限。
  条件
  签署……主管当局
  日期……
  (注意:请熟习《古物及古迹条例》(第53章)及《古物(挖掘及搜寻)规例》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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