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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8J章:水污染管制(将军澳水质管制区)令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第358章第4条)
[1989年7月28日]
(本为1989年第246号法律公告)
第1条引称版本日期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水污染管制(将军澳水质管制区)令》。
第2条将军澳水质管制区的宣布版本日期30/06/1997
现宣布附表内较详细地描述的香港境内部分为水质管制区,称为将军澳水质管制区。
第3条监督的指定版本日期30/06/1997
环境保护署署长获指定为将军澳水质管制区的监督,而作为监督,须在符合《水污染管制条例》(第358章)第4(3)条的规定下,就该区行使与执行《水污染管制条例》(第358章)赋予监督的职能、权力及职责。
附表版本日期30/06/1997
[第2条]
在地政工务司于1989年7月6日签署、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并注明jbwcz的比例为1:20000的地图上,以灰边为界的范围(包括灰色阴影范围)。
(1993年第8号第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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