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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加强牡丹灵通卡业务管理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07 生效日期: 1997-05-07
发布部门: 中国工商银行
发布文号: 工银办(1997)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今年1月,总行印发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和《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管理暂行办法》,并对牡丹灵通卡的发行、换卡、推广等工作提出了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牡丹灵通卡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风险,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个人申领牡丹灵通卡的管理。申领人未在储蓄所开立活期储蓄存款账户的,需在储蓄所开立活期储蓄存款账户或在发卡机构开立专用活期存款账户,并设定密码后方可办卡。申领人已在储蓄所开立活期储蓄存款账户但未设定密码的,需结清旧户、开新户,并设定密码后方可办卡。已在储蓄所开立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并设定密码的,无需另开新户,但要验证存折及个人密码后方可办卡,验证密码的方法由各行制定。 
 
  新开户办卡时,经办人员须在申请表中“基本账户账号”栏内注明“新开户”字样,并加盖经办人员名章。对已开户的,经办人员验证存折及密码无误后,须在申请表中“基本账户账号”栏内注明“已验密”字样,并加盖经办人员名章。 
 
  储蓄部门应按一个储蓄账户只领一卡的原则发行牡丹灵通卡。发卡后,应在账户中做相应记载,存折上要加盖“已领卡”专戳。换折时,对旧折有“已领卡”戳记的,亦应在新折上加盖“已领卡”专戳。 
 
  二、办理牡丹信用卡、牡丹灵通卡基本账户与相关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必须严格指定相关账户的操作手续。持卡人指定相关账户时,须提供本人在发卡银行开户并具有密码的相关账户的存折(单)和身份证件;经办人员检查存折(单)和身份证件并验证密码无误后,须在申请表中“相关账户账号”栏每个账号后分别注明“已验密”字样,并分别加盖经办人员名章;否则,不得作为相关账户。 
 
  三、持卡人凭卡和密码通过ATM或有关电子设备办理本人基本账户与相关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时,必须凭密码支付。持卡人指定的相关账户没有设立密码的分行,均不得开办持卡人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在ATM等电子机具上转账的,每天仅限一次,每次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为提高牡丹卡市场竞争力,方便领卡人申领牡丹灵通卡,对新开户的可采取“先发卡、后建档”的方式进行批量发卡。灵通卡卡面可不凸印持卡人姓名,原《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信用卡部门发行的牡丹灵通卡凸印格式及代表内容”改为两行,附件2“储蓄部门发行的牡丹灵通卡凸印格式及代表内容”第三行“发卡日期”升至第二行“汉语拼音拼写的持卡人姓名”位置,其他不变。各行必须将牡丹灵通卡作为空白重要凭证管理,纳入表外科目核算。牡丹灵通卡的发行要坚持“卡和密码双人保管、配套发行”的原则。发卡时,经办人员须请持卡人在卡片背面签名条上签名。发卡后,经办人员要按申请表的内容补建持卡人档案。其他有关牡丹灵通卡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等业务操作规定不变。 
 
  五、信用卡部门发行的牡丹灵通卡在领卡城市范围内的储蓄所及POS、ATM上使用,其会计核算手续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中规定的牡丹信用卡有关业务会计核算手续办理;牡丹灵通卡的异地通兑系统已列入科技开发计划,有关牡丹灵通卡异地使用的会计核算手续另文下发。储蓄部门发行的牡丹灵通卡的会计核算手续按照储蓄部门的有关业务规定办理。 
 
  六、信用卡部门、储蓄所办理牡丹灵通卡的取现业务,在联机读取卡片磁条信息并由持卡人输入密码的情况下,可不压卡,直接在牡丹卡专用凭证上打印卡号、储蓄所编号、交易金额等内容;不能直接打印牡丹卡专用凭证的,可先压卡,终端打印的凭条作为牡丹卡凭证储蓄所存根联的附件。 
 
  在不能读取卡片磁条信息的情况下,也可采用联机输入卡号及由持卡人输入密码,同时压印牡丹卡专用凭证的方法办理牡丹灵通卡的取现业务。 
 
  七、进一步完善《受理牡丹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和《特约单位受理牡丹卡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 
 
  (一)《协议》第一条改为:“甲方发行的牡丹信用卡、牡丹灵通卡统称牡丹卡。牡丹信用卡又分金卡和普通卡两种。持有牡丹卡的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在乙方购物、消费可凭牡丹卡结算。乙方不得因持卡人使用牡丹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 
 
  (二)《协议》第四条改为:“无论何时乙方均不得以压卡、签单的方式支付给持卡人现金。 
 
  乙方受理牡丹灵通卡时,必须在POS联机情况下划卡并凭持卡人密码办理业务,不得脱机压卡。” 
 
  (三)《协议》第五条改为:“持卡人用牡丹信用卡购物、消费的金额超过交易限额时,乙方不得采用变更日期或分别填写多张牡丹卡签购单等方式,避免向甲方索要授权。牡丹灵通卡无交易限额,无需索权。” 
 
  (四)《细则》第二条改为:“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牡丹信用卡、牡丹灵通卡统称牡丹卡。牡丹信用卡又分为金卡和普通卡两种。持卡人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可以用牡丹卡结算,其购物、消费的金额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五)《细则》第三条改为:“经办人员在受理牡丹灵通卡时,必须在POS联机情况下划卡并凭持卡人密码办理业务,不得压卡受理。牡丹灵通卡无交易限额,无需索要授权;无需查验有效期及止付名单;不检查持卡人身份证件,亦无需抄录持卡人身份证件号码,但应请持卡人签名确认交易金额。” 
 
  (六)《细则》原第三条改为第四条,其他以此类推。 
 
  (七)《细则》原第八条(十五)7.改为:“如POS不能识别牡丹信用卡卡片磁条信息,应采用手工压卡方式受理,但牡丹灵通卡不得采用压卡方式受理。” 
 
  八、针对上述规定,各行要对计算机处理系统进行相应的修改。系统的修改按照谁开发谁修改的原则进行。 
 
  九、各行要认真组织学习牡丹灵通卡章程和有关办法,加强内外部经办人员的培训,使经办人员熟练掌握灵通卡业务操作规程,确保牡丹灵通卡业务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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