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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AF章:商船(安全)(载重线)(船舶长度)规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第369章第102条)
[1991年8月2日]
(本为1991年第318号法律公告)
第1条引称版本日期30/06/1997
(1)本规例可引称为《商船(安全)(载重线)(船舶长度)规例》。
(2)(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释义版本日期01/05/2000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型深”(mouldeddepth),就船舶而言,指由龙骨顶部量度至船舷干舷甲板横梁顶部的垂直距离:
但─
(a)就木造船舶或混合材料建造的船舶而言,须由龙骨槽下缘起量度;
(b)如船舶中央横剖面的较低部分属凹形,或如装有厚的龙骨翼板,则须由船底平坦部分的线向内延续至与龙骨侧相切的一点起量度;
(c)就具有圆弧型船舷上缘的船舶而言,须量度至甲板型线与船舷外板型线的相交点,该等线的延伸犹如船舷上缘的设计属角形一样;
(d)如干舷甲板为阶梯形甲板,而其升高部分伸延超过厘定型深的一点,则须量度至一条基准线,该基准线由甲板较低部分沿着与升高部分相平行的线延伸;
“干舷”(freeboard)就船舶而言,指在船舯由标记于船舷的甲板线的上缘垂直向下量度至水面的距离;
“干舷甲板”(freeboarddeck)就船舶而言,指以下其中一种甲板,而从该甲板计算船舶获勘定的干舷─
(a)暴露在风雨中和暴露于海的最高一层连续甲板,其露天部分的所有开口皆设有永久性的封闭装置,而在其下面两舷的所有开口皆设有永久性水密的封闭装置;或
(b)在船东要求并在处长批准下,较(a)段所描述的甲板为低的甲板,但该甲板须为连续和永久性的甲板,而在下列两个方向均是连贯的─
(i)纵向(至少介乎船舶的机舱舱壁与尖舱舱壁之间);及
(ii)横向(而阶梯形甲板就此目的而言即当作由甲板的最低线以及与甲板较高部分平行的该线的延续部分所构成);
“倾斜龙骨”(rakeofkeel)指龙骨与水平基线成倾斜角。(2000年第36号法律公告)
(2000年第36号法律公告)
第3条确定船舶长度版本日期01/05/2000
(1)就本条例第iv部而言,船舶长度是以下长度中较大者─
(a)在自龙骨顶部量起最小型深85%处的水线上量度的船舶总长度的96%;或
(b)在该水线上量度的自船首柱前端至舵杆轴的长度。
(2)凡船首柱于最小型深85%处的水线之上的轮廓呈凹形,船舶总长度的前端点和船首柱前端两者须分别量自船首柱于该水线之上的轮廓的最后端之垂直线与该水线的交点。
(3)凡船舶在设计上具倾斜龙骨,作为上述长度量度基础的水线须与设计水线平行。
(2000年第36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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