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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8K章:商船(海员)(油船─高级船员及普通船员)规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颁布日期:19970630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第478章第72、73及134条)
〔1996年9月2日〕1996年第342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5年第601号法律公告)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版本日期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5年制定)
第2条释义版本日期30/06/1997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石油产品”(petroleumproducts)指燃料、润滑剂、沥青、蜡、工业酒精以及在正常大气压下终沸点较初沸点高50℃的任何物质,而该等物质是从原油(液化气体除外)直接或间接所产生者;
“油船”(tanker)指建造或改装和使用作运载全部或部分由石油产品、液体化学品或液化气体组成的散装货物的船舶;而对油船类型的提述,即对油船所运载的货物类型的提述;
“受监督船上服务”(supervisedshipboardservice)指在符合资格的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的监督下,执行与油船上的货物或货物设备有关的职责(不论本规例是否适用于该油船),以获得足够的油船安全操作实务的知识;
“海域航行油船”(seagoingtanker)指不属仅在内陆水域或港口规例适用区域内航行的油船;
“液化气体”(liquefiedgas)指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及由国际海事组织出版并不时有效的名为《散装运载液化气体船舶的建造和设备国际守则》的刊物以及其补编所列的任何气体;
“符合资格”(qualified)指按照第5条的规定属符合资格;
“液体化学品”(liquidchemical)指由国际海事组织出版并不时有效的名为《散装运载危险化学品船舶的建造和设备国际守则》的刊物及其补编所列的任何液体化学品;
“《资格证明规例》”(certificationregulation)指《商船(海员)(高级船员资格证明)规例》(第478章,附属法例);
“雇主”(employer)指当其时雇用船长的人。
(1995年制定)
第3条适用范围版本日期30/06/1997
(1)本规例适用于所有属香港船舶的海域航行油船。
(2)监督可按他认为合适的条件(如有的话),对某些类别的个案或某些个案授予豁免,使其不受本规例所有或任何条文管限,并可在给予合理通知后更改或撤销任何该等豁免。
(1995年制定)
第4条雇主及船长的责任版本日期20/02/1998
(1)每名雇主均有责任确保在其雇有船长的任何油船上,均载有足够数目的符合资格的高级船员及普通船员,以执行在货物及货物设备方面所产生的所有职责。
(2)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任何油船的船长不得准许任何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承担与油船上货物或货物设备有关的特定职责或责任,但符合以下条件的船员除外─
(a)符合资格的;或
(b)按照根据《资格证明规例》所作的有关决定,其所获发给的合格证书或服务资历证书附有一项就同类型油船作出的危险货物批注。
(3)第(2)款并不禁止额外的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在受监督船上服务的进行期间,参与担任与货物或货物设备有关的职责。
(4)每名雇主均有责任确保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以及任何直接负责装卸货物和照管运输中货物或处理货物的人─
(a)具有与他们在所服务的该类型油船上的职责相称的经验;及
(b)已完成专门训练课程,而该课程获监督认可或承认,并涵盖附表1所指明的并与他们在所服务的该类型油船上的职责相称的事宜。(1998年第107号法律公告)
(1995年制定)
第4a条过渡性条文及保留条文版本日期20/02/1998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任何船员如在有关类型的油船上的有关职位服务不少于1年,而该服务是在紧接该船员就该服务申请在其合格证书或服务资历证书加上批注之前的5年内作出的,则该船员即视为已完成第4(4)(b)条所提述的专门训练课程。
(2)第(1)款于1999年2月1日失效。
(1998年第107号法律公告)
第5条资格版本日期20/02/1998
(1)为要符合资格以执行第4条所述的在任何类型油船上的职责,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或直接负责装卸货物和照管运输中货物或处理货物的人除外)须圆满地修毕监督所认可的消防课程,并─
(a)在同类型的油船上圆满地完成为期3个月的受监督船上服务;或
(b)圆满地修毕监督认可或承认并涵盖附表2所指明事项的关于同类型油船的油船熟习课程:
(c)(1998年第107号法律公告废除)但在(a)段所规定的受监督船上服务的任何期间内,不得有超过一名甲板部高级船员及一名轮机师以该油船的正规船员身分从事该种服务。(1998年第107号法律公告)
(2)已就任何类型油船圆满地完成第(1)款所述的服务的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须获发给经该油船船长或雇主签署的陈述书以说明此事,而监督则可安排将适当的记项载入已获得该等陈述书的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的雇用登记簿、服务纪录簿或辞职证书内。
(3)监督如根据他觉得是充分的证据而信纳任何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已圆满地修毕第(1)款所述的课程,可安排将适当的记项载入该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的雇用登记簿、服务纪录簿或辞职证书内。(1998年第107号法律公告)
(4)任何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因监督拒绝将第(2)或(3)款所提述的记项载入其雇用登记簿、服务纪录簿或辞职证书的决定而感到受屈,可就该项决定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1995年制定)
第6条罪行版本日期20/02/1998
(1)雇主违反第4(1)或(4)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2年。(1998年第107号法律公告)
(2)船长违反第4(2)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2年。
(1995年制定)
第7条修订附表版本日期20/02/1998
监督可藉宪报公告修订附表1或2。
(1998年第107号法律公告)
附表1专门训练课程版本日期20/02/1998
[第4(4)(b)及7条]
油船
1.一般规定
本规例第4(4)(b)条提述的并与油船上的职责相称的专门训练课程,须提供第2至7条指明的科目的理论和实务知识。
2.规例和实务守则
熟习以下各项的适用条文─
(a)有关国际公约;
(b)有关国际和国家守则;
(c)国际海事组织的《油类污染手册》;
(d)有关油船安全指南;
(e)普遍适用的有关港口规例。
3.油船的设计和设备
熟习─
(a)管道布置、泵布置、液舱布置和甲板布置;
(b)货泵的类型及其对各类型货物的应用;
(c)液舱清洁、驱气和惰化系统;
(d)液货舱排气和起居间通风;
(e)测量系统和警报;
(f)货物加热系统;
(g)电气系统的安全因素。
4.货物特性本规例第5(1)(b)条提述的油船熟习课程,须至少涵盖第2至7条指明的科目。
2.货物特性
概述(包括实际示范)散装油类、化学品及气体的物理性质;蒸气压力/温度关系;压力对沸点温度的影响;解释饱和蒸气压力、扩散、局部压力、可燃性限度、闪点和自燃温度;闪点和可燃下限的实际意义;简单地解释静电电荷产生的类型;化学符号和结构;酸和碱的化学的基本原理,以及众所周知的组合的化学反应的基本原理,而该等基本原理足以使人能正确运用守则。
3.毒性
简单解释原理和基本概念;毒性的限度,毒性、神经系毒剂和刺激剂的急性和慢性影响。
4.危害
解释危害,包括─
(a)爆炸和可燃性危害,可燃性限度以及燃点源和爆炸源;
(b)对健康的危害,包括─
(i)皮肤接触、吸入和吞入方面的危险;
(ii)缺氧,特别提述惰性气体系统;
(iii)所载货物的有害性质;
(iv)人员的意外及相关的急救程序;
(c)对环境的危害,涵盖─
(i)油类、化学品或气体的释放对人类和海洋生物造成的影响;
(ii)比重和溶解度的影响;
(iii)蒸气团漂流的危险;
(iv)蒸气压力和大气情况的影响;
(d)反应作用的危害;自动反应;聚合作用;温度的影响;作为催化剂的杂质;与空气、水和其他化学物质的反应;及
(e)腐蚀性的危害,涵盖─
(i)对人员的危害;
(ii)对构造材料的侵蚀;
(iii)氢气集中和散发的影响。
5.危害的控制
惰化、水隔离、干燥剂和监察技术;防静电措施;通风;隔离;货物抑制,及材料兼容的重要性。
6.安全设备和人员保护
测量仪器和相类设备的功能和校准;专用灭火装置;呼吸器具和油船疏散设备;保护衣物和设备的安全使用;复苏器和其他拯救、逃生设备的使用。
7.防止污染
防止空气和水质污染所须遵循的程序和在一旦发生溢漏的情况下所须采取的措施,包括需要─
(a)在发现溢漏或发生构成溢漏危险的故障时,立即向适当的人员报告所有有关的资料;
(b)迅速通知岸基应答人员;及
(c)正当地执行船上的溢漏抑制程序。
(1998年第107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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