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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7章:植物(进口管制及病虫害控制)条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详题版本日期30/06/1997
本条例旨在就管制植物、植物病虫害及泥土的进口,就防止植物病虫害的蔓延,以及就附带与相关的事宜订定条文。
[1976年5月1日]1976年第98号法律公告
(本为1976年第6号)
第1条简称版本日期30/06/1997
第i部导言
本条例可引称为《植物(进口管制及病虫害控制)条例》。
第2条释义版本日期01/01/2000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泥土”(soil)包括土壤、沙、黏土及泥煤;
“受禁制”(prohibited),就植物、植物病虫害或泥土而言,指除非按照并受植物进口证或署长授权书的条款及条件所规限,否则不准进口的植物、植物病虫害或泥土;(由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修订)
“处所”(premises)包括任何车辆、船只或飞机;
“署长”(director)指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由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修订)
“进口”(import),就植物、植物病虫害或泥土而言,指循陆路、循航空路线或循水路或以邮递方式将任何植物、植物病虫害或泥土带进或安排带进香港
“植物”(plant)包括─
(a)木材、乔木及灌木;及
(b)叶、根、花、果、块茎、鳞茎、球茎、砧木、枝条、压条、插枝、吸根、种子以及植物的任何部分,不论它们是否拟作种植、栽种或繁殖之用,亦不论是否可进一步由它们种植、栽种或繁殖植物;
“植物病虫害”(plantpest)指任何能够损害或销毁植物的细菌、真菌、病毒、菌质体、藻或其他植物或无脊椎动物;
“植物进口证”(plantimportlicence)指第6(1)条提述的进口证;
“植物检疫证明书”(phytosanitarycertificate)指第6(2)条提述的植物检疫证明书;
“过境”(intransit),就植物、植物病虫害或泥土而言,指纯粹为带离或安排带离香港而带进香港的植物、植物病虫害或泥土;
“检疫区”(quarantinearea)指根据第14条宣布为检疫区的地区;
“获授权人员”(authorizedofficer)指获署长根据第3条授权的公职人员。(由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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