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1994年第115号法律公告)
(第316章第11条)
[1982年3月5日]
(本为1982年第69号法律公告)
第1条(由1994年第115号法律公告废除)版本日期30/06/1997
第2条释义版本日期30/06/1997
在本命令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商业经营”(businessundertaking)指在香港进行业务的经营,包括不牟利团体及法定团体;(1994年第115号法律公告)
“调查”(survey)指第3条所提述的统计调查;
“调查期”(surveyperiod)指根据第6条指明的调查期。
第3条雇佣及职位空缺按季调查版本日期30/06/1997
处长须于每段调查期届满时,就香港的商业经营进行一项统计调查,以编制调查期内与雇佣及职位空缺有关的统计数字。
(1994年第115号法律公告)
第4条须提供的资料版本日期30/06/1997
为所进行的调查,处长须发出一份载有附表所指明事项的问卷,以供在商业经营工作的人填写,并于处长指明的时间内交回。
(1994年第115号法律公告)
第5条须提供资料的人版本日期30/06/1997
根据第4条而须提供资料的人为以下的人─
(a)就法人团体而言,由一名董事、秘书或其他与管理有关的人提供资料;
(b)就合伙而言,由一名合伙人提供资料;
(c)在其他情况下,由东主提供资料。
(1994年第115号法律公告)
第6条调查期版本日期31/03/1999
就本命令而言,调查期须为─
(a)1999年1、2及3月;(1994年第115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42号法律公告)
(b)其后每一段连续3个月的期间。
第7条可采用抽样方法版本日期30/06/1997
处长可采用抽样方法,收集与调查有关的资料。
(1994年第115号法律公告)
第8条本命令在某些情况下适用版本日期30/06/1997
即使某商业经营是在任何一段调查期开始后才开业,又或在该段调查期间停业,本命令对该经营仍然适用。
(1994年第115号法律公告)
第9条统计表格的销毁日期版本日期30/06/1997
统计员为进行调查而收集或接获的所有已填写的统计表格及其所有副本,须于有关的调查期结束后的24个月内销毁。
(1994年第115号法律公告)
附表版本日期31/03/1999
[第4条]
须就商业经营提供的详情
就提交一份合并的申报表的每个机构提供其名称、地址、受雇人数目及业务性质。
商业登记号码。
机构的开业日期。
拥有权的类别。
业务性质。
受雇人数目及性别。
按性别划分的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的受雇人数目。
职位空缺的数目。
受雇人数目及职位空缺数目出现重大变动的原因。
职位空缺的特点。
方便与第5条所指须提供资料的人联络的资料包括其姓名、电话号码及传真号码。
(1994年第115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42号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