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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5C章:危险品(船运)规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第295章第5条)
[1964年4月1日]1964年第35号法律公告
(本为1964年第16号法律公告)
第1条引称版本日期30/06/1997
第i部导言
本规例可引称为《危险品(船运)规例》。
第2条释义版本日期30/06/1997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包装”(package)就危险品而言,包括危险品的所有装箱、封盖、围封、装载或包装方法;(1974年第96号法律公告)
“危险品”(dangerousgoods)指在《危险品(适用及豁免)规例》(第295章,附属法例)内划分为危险品的任何物品,凡有提述危险品的类、分类或部之处,即指该规例就危险品所划分的类、分类或部;(1990年第126号法律公告)
“危险品碇泊处”(dangerousgoodsanchorage)指《船舶及港口管制规例》(第313章,附属法例)附表7指明为危险品碇泊处的任何地区;
“乘客”(passenger)指任何由船只运载而不属下述类别的人,但不包括─
(a)以任何身分受雇或受聘在该船只上处理该船只事务的人;及
(b)依据船长对海难船只上的人、遇险的人或其他人所负的运载责任,或由于船长及拥有人均不能预防或阻止的情况,得以置身该船只上的人;
“第i类船只”(typeivessel)指任何往返香港进行贸易而不属第ii类船只的船只;
“第ii类船只”(typeiivessel)指任何往返香港进行贸易并散装运送第5类危险品的船只;
“第iii类船只”(typeiiivessel)指任何专在香港水域内进行贸易并须依据《商船条例》(第281章)条文注册或领取牌照的船只;
“移走许可证”(removalpermit)指依据《危险品(一般)规例》(第295章,附属法例)第4条条文批给的许可证;
“处长”(director)指海事处处长;
“处理”(handle)包括与危险品或其他货物的装载、卸下、卸载、叠放、积载或再积载有关的一切操作;(1974年第96号法律公告)
“货柜”(freightcontainer)指任何坚硬或可摺叠的长方形箱或容器,而且─
(a)其内部容积不少于1立方米;
(b)为永久和长期用作辅助货物的处理而特别建造;
(c)装有可将其运输模式转为另一运输模式的设备;及
(d)用作围封和运输多包货物或散装物料;(1974年第96号法律公告)
“货柜码头”(containerterminal)指设有一个或多于一个船舶泊位的任何货运码头,用以处理经特别设计或改装作装运货柜用途的船只上所装卸的货柜内的货物;(1974年第96号法律公告)
“散装”(inbulk)指载于装设在船只结构内或是船只结构一部分的贮槽内,或直接载于船体内;
“认可石油货运码头”(approvedpetroleumwharf)指附表1指明的货运码头;(1969年第39号法律公告)
“认可货柜码头”(approvedcontainerterminal)指附表3指明的货柜码头。(1974年第96号法律公告)
第3条船只失火版本日期30/06/1997
第ii部与第i类船只有关的条文
运送任何危险品的第i类船只,如所载货物中有任何部分失火,或在抵达时间前24小时内曾失火,则不论该部分货物中是否有危险品,亦不论该部分货物是否积载在舱底下或甲板上,未经处长准许,不得进入海港。
第4条提交危险品舱单版本日期30/06/1997
抵达香港水域的任何第i类船只,如船上有任何危险品,则其拥有人、代理人或船长须在船只估计抵达时间不少于48小时前,向处长提交列出所有危险品的舱单6份,该舱单须采用附表2所列表格,并以英文填写:
但如因合理因由而未能按上述方式及时间提交舱单,则须在船只抵达海港后立即提交舱单。
(1977年第215号法律公告)
第5条在一般情况下运送爆炸品或某些易着火物品的第i类船只的移动版本日期30/06/1997
(1)除非获得处长准许,否则运送第i类危险品的第i类船只─
(a)除经东博寮海峡及海港的西面进口外,不得进出海港;
(b)在海港内时,除直接往返西面危险品碇泊处外,不得航行;
(c)在西面危险品碇泊处时,不得未经处长准许而移离该处。
(2)除非获得处长准许,否则运送第5类第1或2分类危险品的第i类船只─
(a)除在认可石油货运码头或在西面危险品碇泊处以外的危险品碇泊处外,不得停泊或碇泊;
(b)除直接往返认可石油货运码头或西面危险品碇泊处以外的危险品碇泊处外,不得航行;或
(c)不得进入或停留在海港内以下述方法画成的线为界的部分─
(i)东面由香港岛北纬22°17'41"、东经114°11'56.5"的位置以334°正的方位画至大陆;及
(ii)西面以下述两线为界─
(a)由香港岛北纬22°16'34"、东经114°06'50"的位置以329°画至青洲西面,再以026°正的方位画至昂船洲西面;及
(b)由昂船洲东面北纬22°19'24"、东经114°08'44"的位置以000°正的方位画至大陆。(1969年第39号法律公告)
第5a条盛载危险品的货柜的装卸版本日期30/06/1997
除非获得处长准许,否则第i类船只不得装卸载有下列危险品的货柜─
(a)第1类危险品,但在西面危险品碇泊处进行装卸,则属例外;
(b)任何其他危险品,但在认可货柜码头进行装卸,则属例外。
(1974年第96号法律公告)
第6条暴风吹袭时运送爆炸品或某些易着火物品的第i类船只的移动版本日期30/06/1997
除非获得处长准许,否则任何不属1号或3号的地区性暴风信号一经悬挂,每艘载有任何第1类危险品的第i类船只,须驶出海港外,并留在该处,直至暴风信号除下为止。
第7条装卸危险品时须采取的预防措施版本日期30/06/1997
(1)在任何第i类船只装卸任何危险品时,或从该船只上有任何危险品积载的任何船舱或隔室装卸任何其他物品时,该船只的船长须─
(a)确定可否信纳与装卸该等危险品或物品有关的操作所需的任何装置运作妥当,状况良好,具有足够的强度,并在其他各方面均适宜作装卸用途;
(b)安排设置运作妥当、状况良好并在各方面均可供立即使用的充足的消防设备;
(c)禁止在载有任何危险品的船舱或隔室吸烟或使用无遮盖灯火,或在接近正在装卸任何该等危险品之处吸烟或使用无遮盖灯火,以免造成火警危险;
(d)安排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载有危险品的任何盛器或货柜受损;及(1974年第96号法律公告)
(e)安排在进行上述装卸时刻由一名对处理危险品有合理经验的人亲自监督。
(2)在不损害第(1)款条文的原则下,在任何第i类船只装卸本款所述及的任何类别的任何危险品时,或从该船只上有任何危险品积载的船舱或隔室装卸任何其他物品时,该船只的船长须安排采取以下额外预防措施─
(a)如属第1类危险品,须不断有人看守载有该等危险品的任何船舱或隔室,不论该船舱或隔室当其时是否开放或关闭,亦不论其内是否正进行任何工作;
(b)如属第2、4或5类危险品,则不得在载有该等危险品的船舱或隔室进行工作,直至提供足够的通风为止;
(c)如属第6或9类危险品,须采取一切合理步骤,防止该等危险品与水接触;此外,如有关危险品是原棉、废棉及木棉,则须采取一切合理步骤,防止该等物品与油或油性物质接触。
第8条在一般情况下油轮的移动版本日期30/06/1997
第iii部与第ii类船只有关的条文
除非获得处长准许,否则载有任何第5类第1、2或3分类危险品的第ii类船只─
(a)除在附表1第i部指明的认可石油货运码头或在西面危险品碇泊处以外的危险品碇泊处外,不得停泊或碇泊;
(b)除直接往返附表1第i部指明的认可石油货运码头或西面危险品碇泊处以外的危险品碇泊处外,不得航行;或
(c)不得进入或停留在海港内以下述方法画成的线为界的部分─
(i)东面由香港岛北纬22°17'41"、东经114°11'56.5"的位置以334°正的方位画至大陆;及
(ii)西面以下述两线为界─
(a)由香港岛北纬22°16'34"、东经114°06'50"的位置以329°画至青洲西面,再以126°正的方位画至昂船洲西面;及
(b)由昂船洲东面北纬22°19'24"、东经114°08'44"的位置,以000°正的方位画至大陆。
(1969年第39号法律公告)
第9条暴风吹袭时油轮的移动版本日期30/06/1997
除非获得处长准许,否则任何不属1号或3号的地区性暴风信号一经悬挂,每艘载有任何第5类危险品的第ii类船只,须驶出海港外,并留在该处,直至暴风信号除下为止。
第10条油轮的人手编配版本日期30/06/1997
每艘正在装卸或载有任何第5类第1或2分类危险品的船只,须时刻有不少于一名合格甲板高级船员及一名合格轮机师留驻船上。
第11条有关货物贮槽孔口的预防措施版本日期30/06/1997
当任何第ii类船只正在装卸任何第5类第1或2分类危险品时,所有通往露天的货物贮槽孔口,除非为组成通风系统的一部分者,否则均须关闭:
但本条不得解释作防止在取液或取样所需的时间内打开任何气隙测孔栓塞或观察窗,如该等气隙测孔栓塞或观察窗是以坚固、清洁及防蚀的金属线网(标称孔径不超过0.5毫米,而金属线的标称直径亦不超过0.35毫米者)提供足够保护的,则本条亦不得解释作防止将其打开。
(1983年第119号法律公告)
第12条第iii类船只运载危险品所需的许可证版本日期16/03/2001
第iv部与第iii类船只有关的条文
(1)任何第iii类船只,除非获得处长就该船只批给书面准许,否则不得用作运送任何危险品。
(2)在不损害第(1)款条文的原则下,任何第iii类船只,除非获处长就任何危险品事先批给书面准许,否则不得运送该等危险品:但如处长因任何理由而认为批给书面准许是不切实可行的,则处长可批给口头准许,然后在24小时内(公众假期除外)以书面确认。
(3)就第(1)款而言,处长除非信纳该船只在各方面均适宜和适合作运送危险品之用和备有足够的消防器具,否则不得批给书面准许;而任何上述准许或任何为施行第(2)款的规定而批给的书面准许,可在附加处长认为适合的条件或限制下批给。
(4)本条不适用于凭借《危险品(一般)规例》(第295章,附属法例)任何条文而获豁免以致不在本条例第6条条文的适用范围的任何分量危险品的运送。
(5)如任何人运送任何属《娱乐特别效果条例》(第560章)所指烟火特别效果物料的物料的第1类危险品,而该运送是在按照根据该条例第26条所订规例指明的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的,则在该情况并仅限于在该情况下,本规例的条文不适用于上述运送。(2000年第41号第63条)
(6)如任何人运送盛载于容水量少于130升的一个石油气瓶或合并容水量少于130升的多于一个石油气瓶的石油气,而该运送是为产生《娱乐特别效果条例》(第560章)所指的娱乐特别效果的目的及其附带目的而进行的,则在为该等目的进行运送的情况并仅限于在该情况下,本规例的条文不适用于上述运送。(2000年第41号第63条)
第13条批给准许后不得作出更改版本日期30/06/1997
除非获得处长书面准许,否则在处长依据第12条任何条文批给任何准许后,与该项准许有关的船只在结构或装置上不得作出或获准出现重大更改。
第14条限制在运载危险品的第iii类船只上运载乘客版本日期16/03/2001
(1)除第(2)及(3)款条文另有规定外,除非获得处长准许,否则任何第iii类船只不得在运送任何危险品时同时运送任何乘客。(2000年第41号第64条)
(2)尽管第(1)款另有规定,任何汽车渡轮可于运载危险品时同时运送乘客:
但须─
(a)将上述危险品载于车辆内;及
(b)在上述车辆显明地加上标记,显示其内载有危险品。
(3)尽管第(1)款另有规定,在下列情况并仅限于在下列情况,第iii类船只在运载危险品时可同时运送乘客─
(a)该船只凭借第12(4)、(5)或(6)条获豁免受第12条的实施所管限;及
(b)该等乘客各人均持有根据《娱乐特别效果条例》(第560章)发出并属有效的特别效果技术员牌照;及
(c)该等危险品是为产生《娱乐特别效果条例》(第560章)所指的娱乐特别效果及其附带目的而运载的。(2000年第41号第64条)
第15条危险品除非装在货柜内否则不得积载于接近引擎的地方或过分积载版本日期30/06/1997
(1)在任何第iii类船只上运送的任何危险品,除非装在货柜内,否则须积载于远离引擎的地方。
(2)在任何第iii类船只上运送的任何危险品,如是与任何其他物品一起运送的,则除非该等危险品与该等其他物品一起装在货柜内,否则该等危险品的积载方式须为时刻可易于取得。
(1974年第96号法律公告)
第16条拖引运载危险品的第iii类船只版本日期30/06/1997
(1)除非获得处长准许,否则不得使用任何船只拖引任何正在运送危险品的第iii类船只。
(2)除非获得处长准许,否则同一艘拖船不得同时拖引超过4艘第iii类船只,如并列拖引,则每排不得超过2艘。
第17条有关运送爆炸品及某些易着火物品的第iii类船只的特别限制版本日期16/03/2001
(1)除非获得处长准许,否则任何第iii类船只在运送任何第1类或第5类第1或2分类危险品时,不得─(2000年第41号第65条)
(a)运送任何其他物品;
(b)进入或停留在《船舶及港口管制(避风塘)规例》(第313章,附属法例)附表所指明的任何避风塘;(1974年第96号法律公告)
(c)进入任何船坞或在海港内进行任何修理工作,但为船只的安全操作而进行机器日常修理,则属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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