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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标题:详题(1997年2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版本日期:01/07/1997
(1997年2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条文标题:详题版本日期:30/06/1997
注意: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本条例旨在利便在联合王国的信托及在联合王国的其他基金投资于香港政府证券。
[1901年12月14日]
(本为1901年第35号(第77章,1950年版))
第1条(1997年2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版本日期:01/07/1997
第1条简称版本日期:30/06/1997
注意: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本条例可引称为《受托人(香港政府证券)条例》。
(由1911年第50号修订;由1912年第1号附表修订;由1924年第5号附表修订)
第2条(1997年2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版本日期:01/07/1997
第2条释义版本日期:30/06/1997
注意: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殖民地公债法令”(colonialstockacts)指名为《1877至1934年殖民地公债法令》*的国会法令(1877c.59u.k.;1892c.35u.k.;1900c.62u.k.;1934c.47u.k.)。(*"《1877至1934年殖民地公债法令》”乃“colonialstockacts,1877to1934"之译名。)
(由1911年第50号修订;由1912年第1号附表修订;由1939年
第33号附表修订;由1996年第404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3条(1997年2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版本日期:01/07/1997
第3条适用范围版本日期:30/06/1997
注意: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本条例适用于在此之前或之后代香港政府设定或发行,并为殖民地公债法令所适用,兼且按照该等法令的条文在联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