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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8AE章:商船(海员)(客船(非滚装客船)─训练)规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3 生效日期: 2001-07-13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第478ae章:商船(海员)(客船(非滚装客船)─训练)规例
颁布日期:20010713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13/07/2001
(第478章第72、73、96及134条)
[2001年7月13日]
(本为2001年第105号法律公告)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版本日期13/07/2001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释义版本日期13/07/2001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客船”(passengership)指运载多于12名乘客并以电力或其他机械动力推动的船舶;
“海员”(seafarer)指受雇或将会受雇在船上工作的人,不论是担任何种职位;
“《培训规则》”(stcwcode)指不时有效的由国际海事组织出版的《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
“雇主”(employer)指当其时雇用船长的人;
“滚装客船”(roropassengership)指设有货舱或车舱的客船,而在该等舱间内,货物或车辆能以水平方向装上或卸下。
第3条适用范围版本日期13/07/2001
(1)本规例适用于所有─
(a)属香港船舶并正在行走国际航程的客船;
(b)不属香港船舶但正在香港水域内的客船,但不适用于滚装客船。
(2)监督可对某些类别的个案或某些个案给予附有他认为合适的条件(如有的话)的豁免,使该等个案不受本规例所有或任何条文管限,并可在给予合理的通知后更改或撤销任何该等豁免。
第4条雇主及船长的职责版本日期13/07/2001
(1)雇主及船长须确保每名海员在获指派在船上的任何职责之前,已─
(a)按照他的职位、职务及责任而圆满地完成第5条所规定的训练;及
(b)向提供训练的人取得关于该名海员完成训练的文件证据。
(2)雇主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2年。
(3)船长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2年。
第5条训练版本日期13/07/2001
(1)下述海员须已完成《培训规则》av/3节第1段所指明的人群管理训练─
(a)船长;
(b)高级船员;及
(c)普通船员及召集名单上指定在紧急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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