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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库券发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 发布日期:1994-04-23 生效日期: 1994-04-23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发布文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市证券有限公司,城乡信用社联社: .
  现将财国债电字第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库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情况,现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执行。 
  1.凡已办理1994年国库券发行工作的各网点,不得自行停办该项业务,市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及邮政储蓄网点在发行期内,要加强债券的调运和调剂。必须保证二年期和三年期国库券的同时供应。为确保该项措施的落实,市财政局会同市人民银行将不定期检查。 
  2.关于发行期内日报制度,市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要按市人民银行的通知执行;各区县财政局、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必须于当日12时前将前一天累计发行数报送市财政局债务处。联系电话:8414237、8415643、8414298、84,6588。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库券发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含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 
  1994年二年期与三年期国库券发行以来,广大群众认购踊跃,国库券销势良好。为进一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加强发行的宣传和组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的储蓄网点,特别是各省会城市、中心城市主要街区的专业银行储蓄网点,在发售三年期国库券的同时,都要开展二年期国库券的“以旧换新”和销售业务,通过柜台直接向群众发售。原来已经开办这项业务的储蓄网点,要继续做好这项工作;尚未开办这项业务的,要尽快办理,以方便群众购买。 
  2.各地财政部门在落实本地区二年期国库券任务时,要与当地人民银行密切配合,积极发挥和依靠各专业银行储蓄网点的作用,主动与各专业银行联系,通过专业银行的储蓄网点扩大二年期国库券的销售面。 
  3.各财政中介机构和专业银行、交通银行都要积极采取预约登记、上门服务等便民措施,以方便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和部队干部群众购买国库券。 
  4.各级财政部门、专业银行省分行应根据二年期、三年期国库券的销售情况及时做好券面调度和指标调剂工作。 
  5.为了维护群众利益,凡客户在5月31日前手持1991年国库券要求“以旧换新”的,均应予以保证兑换,如暂时脱销的,可先开具临时收据,不得拒绝办理。 
  6.为及时了解各地国库券发行情况,决定在国库券发行期内建立日报制度。各专业银行储蓄网点三年期、二年期国库券发行情况由各专业银行县(市)支行报同级人民银行;财政、邮政机构网点及各证券中介机构二年期国库券发行情况由县(市)财政局汇总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同时报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各地接此通知后,要立即部署本地区的日报制度,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并指定专人管理,形成信息网,以保证国库券发行情况每日上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1994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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