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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6-15 生效日期: 1994-06-15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统计局
发布文号:
 
  根据沪民优[1993]47号文的规定,享受护理费的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包括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其护理费标准按上一年本市国有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调整。据统计,1993年本市国有单位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482元,新标准从1994年7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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