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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海南省水利局、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澄迈县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计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8-24 生效日期: 1994-08-24
发布部门: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海南省水利局海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澄迈县物价局、财政局、水电局:.
  澄迈县是全国第二批水土保持法实施试点县,为便于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在海南省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计收管理规定未出台之前,同意澄迈县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收费的管理使用等暂按以下的规定执行,海南省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出台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一、收费范围: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因从事生产建设等活动,损毁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规定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并负责对造成新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不能自行治理的,要按规定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后由水利部门负责统一安排治理。
  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收缴。
  三、水土保持监督人员收费时,必须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证件,并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标准:水土保持设施补偿应依据生产、建设占地面积及对水保设施的损毁情况计收。对林地、草地等植被设施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补偿费0.5~1.00元。对固定观测设施、塘坝、护坝等工程措施可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计收。
  造成水土流失,不能自行治理的,按下列标准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1.有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其方案的计划治理费用,一次或分期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2.没有治理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开建时按破坏地表、植被面积和倾倒弃土弃渣等物质占地面积每平方米预先交纳治理费1.0~2.0元,最后按实际工程费用决算收齐。
  3.在生产过程中,排弃的废渣、废砂等物质,按排弃量每立方米交纳治理费1.0~3元。
  4.从事流动性露天开矿、挖砂取土等生产开发项目,不便按上述标准收费的,可按产品销售价的1.5~2%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
  五、使用范围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恢复和维修、管理养护,水,土保持林、草种植与补植;
  2.水土保持勘测规划和设计;
  3.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和培训;
  4.水土保持科技成果推广及应用;
  5.水土保持技术、法律咨询;
6.水土保持监督监测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的购置、维修;
  7.水土保持试验研究;
  8.水土保持监督监测人员在执法期间的差旅补助及有功人员的奖励。
  六、收费管理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作为水土保持基金,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使用。此项收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管理办法。
  对其站收缴的水土保持费,90%留县,10%上交省。
  水土保持收费要连续使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用于水土保持,禁止任何部门截留或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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