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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属国有工业、交通、物资、供销、城市公用、文教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工业企业1994年度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的通知

状态: 发布日期:1994-11-23 生效日期: 1994-11-23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市属各工业、非工业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
  根据财政部(94)财会字第40号通知要求,现将本市国有工业、交通、物资、供销、城市公用、文教等企业,以及县以上集体工业企业1994年度会计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情况转发所属企业并做编制年度决算的准备工作。 
  一、市及区县属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工业企业和基层会计报表和汇总会计报表由各企业和各主管部门分别填报。主管部门和区县财政部门应按国有工业企业、集体工业企业分别汇总会计报表。 
  二、交通、物资、供销、城市公用、文教等企业按附发的汇总会计报表格式分别编报,由各主管部门或区县财政局根据汇总报表要求修改相应的基层会计报表格式。市物资局、市交通局除汇总直属企业外,还应将区县的国有物资企业、国有交通企业一并汇总上报。 
  三、市医药总公司所属商业企业、同仁堂集团公司,应按供销企业格式单独汇编年度决算。 
  四、市效区电信局按现行报表格式编制年度决算。 
  五、停产整顿企业也应填报相应的企业会计报表,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在行业的会计报表内。 
  六、各主管部门的汇总会计报表,应包括原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含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以及企业中国有股份权占25%以上的股份制企业,还应包括原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或合资后仍保留“母体”的企业。 
  七、各基层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工业企业的会计报表,在报送主管部门的同时,应报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和市财政局一分局各一份。 
  八、市属各企业主管部门的汇总会计报表在报送市财政局的同时,应抄送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和市财政局一分局各一份。各区县财政局的汇总会计报表报送市财政局的同时抄送相应的区县地方税务局一份,由其上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 
  九、各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工业企业的会计报表和数据软盘应于年度终了后20天内报出,主管部门的汇总会计报表和数据软盘应于年度终了后40天内报出。 
  十、各主管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及企业对于我局下发的各类会计报表应完整、如实、准确按期填报,并按有关规定将会计报表主表有关综合部门 
 
 
会工05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年度内流动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以及各项流动资金的增加或减少情况。 
  二、本表左方反映流动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右方反映各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增减情况。左方流动资金来源合计数与流动资金运用合计数的差额,与右方流动资产增减额与流动负债增减净额的差额,都反映流动资金增减净额,两者应该相等。 
  三、本表“流动资金来源和运用”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一)“本年净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实现利润(如为亏损)用“-”号表示),本项目应根据“损益表”上净利润项目“本年累计数”栏的数字填列。 
  (二)“固定资产折旧”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累计提取的折旧,本项目应根据“累计折旧”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三)“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摊销(减其他负债转销)”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计入损益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的摊销数以及其他负债的转销数。本项目也包含本期转销计入损益的汇兑净损益。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四)“固定资产盘亏(减盘盈)”项目,反映企业经批准在营业外支出列支的固定资产盘亏减去盘盈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和“营业外收入”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中固定资产盘亏损失扣除固定资产盘盈收益后的差额填列。 
  (五)“清理固定资产损失(减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由于出售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发生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中固定资产清理损失扣除固定资产清理收益后的差额填列。 
  (六)“其他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项目,反映不包括在以上项目中的其他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分析填列。 
  (七)“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减清理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清理固定资产发生的变价收入、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收入以及因固定资产损失而向过失人或保险公司收回赔偿款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清理”科目分析填列。 
  (八)“增加长期负债”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负债累计增加数,还包括发生的汇兑、净收益。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企业年度内归还长期负债累计数,应在本表“偿还长期负债”项目单独填列,不从本项目数字内扣除,但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应从本项目内扣除后在“流动负债本年增加数”部分单独列项目反映。 
  (九)“收回长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收回长期投资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年度内企业增加长期投资应在本表“增加长期投资”项目单独反映,不从本项目数字内扣除。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在“流动资产本年增加数”部分单列项目反映,在填列“增加长期投资”项目时,应按扣除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后的数额填列。 
  (十)“对外投资转出固定资产”项目和“对外投资转出无形资产”项目,分别反映年度内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累计数。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方发生额有关数字与“累计折旧”、“长期投资”科目的借方发生额有关数字分析填列。 
  (十一)“资本净增加额”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增加的资本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科目的年末余额与年初余额差额的合计数填列。 
  (十二)“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提取的盈余公积。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提取盈余公积”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计算填列。企业以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以“-”号表示。 
  (十三)“应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已分配的应付投资者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付利润”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十四)“应交特种基金”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应交财政的特种基金。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交特种基金”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上述利润分配各项目,均不包括调增调减上年利润相应调整的利润分配数。 
  (十五)“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净增加额”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增加固定资产净值和建造固定资产而支出的资金累计数,包括收回长期投资增加的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盘盈不包括在本项目数字之内)。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和“在建工程”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十六)“增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增加累计数和发生的汇兑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十七)“递延税款”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发生的递延税款。本项目应根据“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如为借方发生额用“-”号填列)。如企业当期“递延税款”科目既有贷方发生额,又有借方发生额,本项目应按借贷方相抵后的净额填列(如借方发生额大于贷方发生额用“-”号填列)。 
  四、本表流动资金各项目反映流动资产增减和流动负债增减情况,应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各项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年初数和年末数的差额直接填列。年末数大于年初数的为增加,在表上以正数填列;年末数小于年初数的为减少,在表上以“-”号填列。 
  五、为了全面反映企业流动资金增减变动的产生原因,便于财务分析,对于不直接影响流动资金增减的某些项目,在本表中也增列了项目予以全面反映,为如实反映企业流动资金来源,运用以及增减情况,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表中增加或减少必要的项目。 
  注:会计报表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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