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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第二教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厅等五个厅、局《关于建立人民教育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2-11 生效日期: 1995-02-1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南京市教育局江苏省南京市第二教育局江苏省南京市财政局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宁二教字[1995]103号、宁工商[
 

各区、县人民政府、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教育局:.
  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教育委员会等五个厅局根据省委、省政府苏发[1994]6号文件中关于在全省建立人民教育基金的决定,下发了《关于建立人民教育基金的暂行规定》(苏财预[94]135号、苏教计[94]191号)。现将该《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对我市贯彻该《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人民教育基金的征收对象为:在南京市境内的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全民、集体、乡(镇)村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在职职工,三资企业的中方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工资收入的个人。
  二、考虑到我市的具体情况,为便于实际操作,我市人民教育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为在职职工每人每年30元,个体工商户每人每年60元,按年定额一次性征收。个体工商户年度验照、贴花对一并征收,在职职工、征收时间为每年六月份,1995年的征收时间为十一月份。按照统计局的工资总额口径,月工资性收入低于400元的人员,免缴人员教育基金。
  三、我市人民教育基金分别由市、县区财政局和市、县地方税务局、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征收:省、市级机关、省市属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人民教育基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征收。各单位征收的人民教育基金集中上缴市财政局'人民教育基金'专户;区级机关、区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人民教育基金分别由各区财政局负责征收,然后上缴市财政局'人民教育基金'专户。在宁中央部委属、省属企业单位、除在宁省直属企业以外的以及市、区属企业包括全民集体、私营企业的人民教育基金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集中汇缴市财政局的'人民教育基金'专户。个体工商户的人民教育基金由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征收,具体征收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教育,工商部门共同商定。
  四、为加强对人民教育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市成立人民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并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基金的征收工作,每年负责向社会公布人民教育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
  市人民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市财政、国税、地税、工商、教育局、二教局的领导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财政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同时在市财政局设立'人民教育基金'专户。
  五、我市人民教育基金的征集起始时间为一九九五年元月。
  六、我市人民教育基金的使用范围由人民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七、五县可以根据省、市征收人民教育基金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状况,研究制定本县人民教育基金的具体征收办法。
  八、各县上缴数额,按省文件精神办理,于当年九月份先集中到市财政局人民教育基金专户,由市集中上缴省财政人民教育基金专户。
附: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建立人民教育基金的暂行规定
  苏财预[1994]135号 苏国税发[1994]171号 苏地税发[1994]66号 苏工商[1994]253号 苏教计[1994]191号1994年11月28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教育局(教委):
  根据省委、省政府([1994]6号)文件决定,在全省建立人民教育基金,现经省政府同意,就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征收对象:凡在江苏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全民、集体、乡(镇)村企业在职职工,'三资'企业的中方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工资收入的个人均应按规定交纳人民教育基金。对家庭经济有特殊困难的职工,可以免缴人民教育基金。积极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以及海内外各界人士向基金会踊跃捐资。
  二、征收标准:人民教育基金原则上按职工和个人月工资性收入额(以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的统计口径为准)
  计征:月工资性收入在401-500元的,每月缴纳1元;501-600元缴纳2元;601-700缴纳3元;701-800元缴纳4元;801元以上缴纳5元。为便于征收,各地可以按月也可以按年定额一次性征收。
  三、征收办法:市、县人民教育基金原则上分别由财政、地方税务等部门负责征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企业单位的基金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个体工商户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落实征收部门。省级机关、中央部委属、省属企事业单位由所在地负责征收。在宁省直属企业单位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征收。征收的人民教育基金集中上缴到同级财政设立的'人民教育基金'专户,具体征收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基金管理:省、市、县人民政府成立人民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地由政府分管领导和教育、财政、工商、地方税务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同时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基金的征收工作。
  五、基金使用:人民教育基金由教育部门提出意见,商同级财政部门,经基金会同意后安排使用。关于省从各市征收的人民教育基金中提取20%建立省级人民教育基金问题,为了简化手续,各市每年上缴的数额,由省财政按上年末各市在职职工人数和每人每年4元的标准核定,并于下年一月底前由市财政如数汇缴省财政设立的'人民教育基金'专户。如汇交不足,省财政将通过年终决算予以扣回。省级人民教育基金由省教委提出使用方案,商省财政厅,用于扶持贫困地区的教育和覆盖全省教育重点工程建设。各地人民教育基金的使用由各地研究确定。
  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因建立人民教育基金而减少对教育事业费拨款。
  为保证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人民教育基金管理办公室可按实际征收额的六、检查监督:各级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作用的情况,每年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各级财政、教育、审计部门要定期对人民教育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挤占挪用人民教育基金的,要及时处理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庆的处分。
  七、本规定从1994年9月1日起执行。
  八、本规定由省财政厅、省教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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