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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口货物、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2-28 生效日期: 1995-02-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1995]03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免税管理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一、间接出口的免税范围
  (一)外商投资企业以保税进口的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出口的,在向当地海关办理“深加工、二次保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手续后,凭海关出具的“出口报关单”(以下简称“间接出口”)可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生产的产品销售给国内外贸公司,再由国内外贸公司委托国内厂家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加工出口的,在海关监管之下实行保税,并提供海关出具的“出口报关单”,可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以国产料、件加工成品后转让另一外商投资企业再加工、装配成品出口的,凡不属保税货物,未列入海关监管内,不能取得出口报关单的一律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二、出口货物免税凭证的提供
  (一)外商投资企业生产货物直接出口申请免税的,应提供出口报关单正本或盖有齐缝章的正本复印件(即在没有出口报关单正本的情况下,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在正本、正本复印件齐缝加盖“出口免税”专用戳记的复印件),出口发票、供货合同、收汇凭证。
  (二)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方式收取工缴费申请免税的,应提供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加工合同、收汇凭证。
  (三)外商投资企业间接出口免税的,应提供由海关出具的“深加工两次保税、国内料件结转的出口报关单”、发票、海关核销进料加工手册、转出料件核销手册、再加工装配合同。
  三、出口货物免税的申报手续
  (一)外商投资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包括“来料加工”、“间接出口”、“中标产品”)(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在财务作销后,于每月终了10日内一律报送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进行免税申报,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凡提供资料不全或应提供而未提供的,一律不予办理免税手续。
  (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应与内销收入分别填写申报表。申报表一律使用统一格式的“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其中,出口货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中“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发生额”项目栏应填写直接计入原材料成本中的“进项税额”以及从内销进项税额中分离出来的应计入外销成本的“进项税额”的合计数。
  四、间接出口业务的管理
  为加强间接出口免税业务的管理,做好税务机关内部协调、配合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对间接出口产品免税应建立税务机关之间业务联系制度,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在办理完“间接出口”免税审批手续的同时,将间接出口企业免税情况填写“间接出口货物免税业务联系通知单”(格式附后),并附外商投资企业间接出口免税申报表,通知移送给承接再加工、装配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间接出口货物免税业务联系通知单”一式二份,一份送对方主管税务机关,一份留存征收机关备查。
  五、中标货物的征免税
  (一)规定中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暂限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发放的贷款。
  (二)外商投资企业分包的中标项目是指国外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
  六、出口货物免税的审批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申请免税,由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负责受理,审核批准。在审批时,应严格按规定审核申报表及所附资料。对经审核批准的出口货物免税应在出口免税申报表中加盖“出口免税”专用戳记方可有效。
  “出口免税”专用戳记由市局统一制订(式样附后),各分局自行制作使用。
  七、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1.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39号
2.间接出口货物免税业务联系通知单(略)
3.“出口免税”专用戳记式样(略)
199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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