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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粮食局关于重申大专院校、中专、技校学生1985年起实行的猪肉等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5-31 生效日期: 1995-05-31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粮食局
发布文号: 沪财企二[1995]24号
 
  为了加强1985年起实行的猪肉等副食品价格补贴(以下简称副补)发放管理,做好对大专院校、中专、技校学生的“副补”发放,现经研究,重申规定如下:  一、凡升入大专院校、中专、技校的学生(不带户、粮关系的自费生,走读生),必须到居住地粮管所办理“副补”转移手续,由粮管所签发“副补通知单”交学校。.
  二、学校凭学生交来的“副补通知单”衔接发“副补”。
  三、财政部门按学校在校学生的“副补通知单”人数,核拨“副补”款。
  四、对入学新生的“副补”,因粮管所当年下半年度已发,为防止多退、少退情况,学校无法掌握,一律从下年度一月份起,由粮管所转到学校发放。
  五、学生毕业分配工作,应将“副补”转到单位,由工作单位衔接发放;对不包分配及未落实工作单位需退回地区的,学校应写明情况,转到粮管所发放。
  六、对在校学生,如至今尚无“副补通知单”的,学校应督促学生到居住地粮管所办理“副补”转移手续,为避免重复发放,无“副补通知单”的学生,学校不予发放补贴。
  七、各粮管所对学生办理手续应热情接待,并加强与学校的联系,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副补”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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