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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郊区下村镇窑坪煤矿“4.26”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处理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7-13 生效日期: 1995-07-13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5]54号
 

郊区人民政府:.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经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你区下村镇窑坪煤矿“4.26”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作出如下处理:
  1、带班长兼炮工王新林,在瓦斯超限、瓦斯员不让放炮的情况下,违章指挥工人,打眼放明炮,引起瓦斯爆炸,对这起事故应负责主要责任。
  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2、当班瓦斯员史计林,未按操作规程认真检查瓦斯,对9#工作面里瓦斯高的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对这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
  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3、矿井承包负责人史志会,对本矿付矿长、技术员、放炮员等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情况,没有及时解决,事故发生后又未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对这起事故应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经济处罚5000元,并取消承包资格。
  4、联营总厂董事长车继红,把煤矿承包给不懂煤矿管理的史志会,导致该矿管理混乱,对这起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给予经济处罚1000元。
  5、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对窑坪煤矿进行集体罚款10000元处罚。
附:《郊区下村镇窑坪煤矿“4.26”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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