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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经济委员会、科技委员会、财政部驻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 发布日期:1995-07-15 生效日期: 1995-07-15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科技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财税[1995]1256号
 

各工业总公司(局、办、集团)、开发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经委、科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及中央在京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88号《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本规定仅限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4)财税字第088号文件列举的产品和未享受到期的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一九九三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减免税名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2]2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一九九二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减免税名单的通知》、北京市税务局京税一[1993]685、692号《关于下达一九九三年北京市新产品减免税名单的通知》中列举的新产品。
  二、享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退税手续,即由企业(单位)填报新产品退税申请表,并填制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和收入退还书,附:增值税缴款收原件和复印件。请各企业(单位)携带上述资料,中央企业(单位)报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地方企业(单位)报市财政局(预算处),由财政部驻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会同北京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直接返还给企业。
  三、为了便于操作,结合增值税的有关政策,将新产品的退税额计算公式明确如下:
 1.对列入1994年度(含1994年度以后的)国家级新产品先征后返的企业(单位),按下列公式计算退税额:
 (1)计算当年实现销售的退税额:
 当年该项产品进项税额=当年全厂进项税额×(该产品当年销售额÷当年全厂销售额)×100%
 当年已纳增值税额=当年该产品销售额×增值税率-当年该项产品进项税额
 (2)对列入1994年度(含1994年度以后的)国家级新产品先征后返名单的企业(单位)1994年以前年度已经实现新产品销售的,在计算1944年以前年度的增值税款时,按本通知第三条第2款所列的1993年底以前增值税计算公式分阶段按不同方法计算其应退税额。
 2.对列入1992年、1993年新产品减免税名单的企业,1993年底以前有的企业已经享受了减免税照顾,但有的还未执行到期甚至有的还未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但因1993年底以前增值税计算方法变化较大,为准确计算应返还已纳的增值税,按下列公式计算退税额:
 (1)1993年7月1日以前采用“实耗扣税法”计算增值税的,退税额为:
 该项产品扣除项目金额=该产品销售工厂成本×(本期产成品成本中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本期产成品成本)×100%
 已纳增值税=该产品销售收入×税率-该产品扣除项目金额×规定扣除率
 (2)1993年底以前采用“定率征收,年终不结算”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退税额为:
 已纳增值税=该产品销售收入×规定的征收率
 (3)1993年7月1日以后,采用“购进扣税法”计算增值税的,退税额为:
 该产品扣除项目金额=全部产品扣除项目金额×(该产品销售收入÷全厂产品销售收入)×100%
 已纳税额=销售收入×税率-该产品扣除项目金额×规定的扣除率
 规定的扣除项目:外购的原料、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费的实际采购成本。
 (4)1993年底以前实行产品税的产品,退税额为:
 已纳产品税额=该产品销售收入×产品税税率
  四、凡符合文件列举新产品的企业(单位),从文到之日起,对新产品实行单独核算,单独进行纳税申报,单独纳税,对不实行单独核算或核算不清的暂不办理返还手续,各企业(单位)严格按规定执行,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一律不办理返还手续,对已返还的,要依据财政法规予以追回,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对已合资的或该项新产品合资的企业(单位),不再享受此项政策。
  六、对所征税款已计入1993年财政收入基数的,应返还企业的税款,按现行体制负担,即已入市库的由市财政负担,入区、县库的先由市库垫付,年终结算时如数扣回。
  七、请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一九九四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尽快通知列入《一九九四年度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和符合文件规定第四条的企业(单位)尽快办理退税事宜。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88号新产品增值税返还申请表(略)
1995年7月15日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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