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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 发布日期:1995-07-19 生效日期: 1995-07-1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1995]12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5]1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明确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认真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检查工作,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组织落实工作。
  二、根据我市情况,此次专项检查的范围应为:外商投资企业一般纳税人自1995年1月至6月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自查企业面应达到100%。各局应在企业自查基础上进行抽查,已在以前阶段进行过检查的企业可不再重复检查,但是抽查面应达到20%。
  三、各局应要求企业按以下重点内容进行自查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购领专用发票;
  (二)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保存、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
  是否按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中如实申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三)企业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开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企业是否有虚开、代开、私售、私购、伪造使用发票的行为。
  (五)在销项税方面,企业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业务是否全部作为销售处理,并如实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
  (六)在进项税方面,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保管、取得进项税扣税凭证。对进项凭证是否符合增值税准予抵扣税额的范围。
  企业自查结束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送自查报告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自查情况统计表》(附件一各局自行印制)。
  四、各局在抽查阶段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内容、方法及要求,应严格按照市局京国税检[1995]10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各局接到通知后应尽快布置企业开展自查,自查工作应在8月30日之前完成,抽查工作应于9月底结束。各局应将此次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自查、抽查情况、检查问题、处理意见及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二各局自行印制)于9月30日之前上报市局涉外处。
1995年7月19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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