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5]121号
郊区人民政府:.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晋城市郊区川底乡上小河联办煤矿“31”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的批复》晋政函(1995)100号文批转给你们,请尽快宣传执行。
关于对晋城市郊区川底乡上小河联办煤矿“3.1”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和责任者处理意见的批复
省劳动厅:
晋劳矿字(1995)第107号文悉,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晋城市郊区川底乡上小河联办煤矿“3.1”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及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宋荣晒,当班瓦斯检查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二、徐永义,上小河煤矿矿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三、马有国,采煤三队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现场管理直接责任。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四、马同伦,川底乡工业公同派驻上河煤矿安全驻矿员(副矿长待遇)。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五、陈主义,上小河煤矿分管生产副矿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六、李发富,川底工业公司安全科长(上小河煤矿包矿员)。对事故发生负一定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七、张拴驴,川底乡分管工业副书记。对事故发生负一定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八、刘道太,郊区煤管局主任工程师、三分局局长。对事故发生负一定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九、晋城市煤管局,做为全市的煤矿主管部门,对晋城市每年均发生重大煤矿事故,汲取事故教训不深刻,措施不得力。晋城市煤管局局长和分管安全副局长,做出深刻检查,由省煤炭厅通报全省批评。并要求制定出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抓好煤矿安全生产,杜绝同类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