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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

状态: 发布日期:1995-09-26 生效日期: 1995-09-26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5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26日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兵役登记
第四章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
第五章审定、交接新兵和接收退兵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建设,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库(1)条   

  第二条征兵是国防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平时的征兵工作。战时的征兵工作,依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命令执行。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户籍在本省的公民以及接兵部队人员,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全省每年征兵人数、时间和要求,以及适龄女性公民和未满18周岁男女公民的特殊征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依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确定。
  第五条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地方预算“兵役征集费”科目,由省财政根据当年的征兵任务下拨征兵专项经费,不足部分由各级地方财政补助。
  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经费,由征兵办公室负责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严禁利用征兵工作以任何方式向适龄公民及其家属收取各种费用。
  第六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及其家属,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组织,应按规定落实对义务兵及其家属的各项优待;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应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第七条征兵期间,招收国家公务员、招工等,应服从征兵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应加强征兵的宣传工作,广泛开展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兵役教育,认真做好适龄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励他们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积极报名应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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