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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进行申报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2-18 生效日期: 1995-12-1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外[1995]42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市局京国税[1995]21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意见,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市局统一要求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对于从事货物出口,来料加工、来件装配、间接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申报:
  一、出口企业仍应按照京国税[1995]039号、086号文件要求实行内销、外销收入分别申报的办法。出口货物免税申报使用与内销相同格式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出口企业进行内销纳税申报时,应按第一种申报管理办法申报资料,进行出口免(退)税申报时,除应按京国税[1995]039、086号要求申报的资料外,应将外销发票使用情况填写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中《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内。
  三、出口免税企业在进行免税申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本期进项税额'栏目中'本期发生额'项目(第5项)应填写本期购入的用于外销的,直接计入材料成本的进项税额与从当期全部进项税额中转出的计入出口货物销售成本中的进项税额的合计数。'减:免税货物用'项目(第6项)应改为'其中:计入材料成本';'减:非应税项目用'(第7项)改为'计入销售成本'。
  四、出口免税企业实行内销、外销收入分别申报后,内销、外锁进项税额应单独核算,其内销货物使用材料负担的进项税专用发票可直接填入《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确表》中;对于不能单独核算或划分不清,需要按内、外销收入比例划分的进项税专用发票,应先按专用发票全部金额填入《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中,然后将划分比例在备注栏中注明。
  五、出口退税企业的当期进项税额应全部在内销货物增值税申报表的有关栏目中填列,其进项税专用发票应相应填写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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