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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关于政府关于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对全市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有关人员进行经济法律法规系统培训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2-25 生效日期: 1995-12-25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95]1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市直以上企业:.
  现将市工商局《关于对全市法定代表人及其有关人员进行经济法律法规系统培训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市场主体的工商企业必须熟悉各项法律法规,并在法律范围内开展各种经济活动,这个《意见》对于增强我市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使其知法、懂法、依法经营,尽快建立社会主义现代企业法制体系,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附:培训意见和计划关于对全市工商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有关人员进行经济法律法规系统培训的意见
市政府:
  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设》,提出了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上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使我市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有关人员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营造一支高素质的企业家队伍,促进我市经济的发展,我局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搞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宣传教育的通知》和山西省人事厅、山西省工商局《关于开展“三资”企业中方干部岗位培训的通知》以及山西省工(93)晋工商政法字第166号文件《关于认真做好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有关人员经济法律法规培训工作的通知》精神拟采用培训班的方式,从1996年元月分开始,用半年的时间对全市企业法定代表人,非法人企业负责人、“三资”企业中方干部及其有关人员进行一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知识系统培训。现就有关事宜提出以下意见:
一、培训目的:
  帮助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非法人企业负责人牢固树立市场经济观念,掌握相关的经济观念,掌握相关的经济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的法制建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开拓市场,占领市场,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及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尽快在全市各级各类企业中建立起社会主义现代企业法制经济体系。
二、培训对象:
  这次培训的对象是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国有、集体、联营、“三资”、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具体参训人员为:
  1、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2、非法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3、“三资”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中方干部;
  4、企业财会、供销部门的负责人。
  上述各类企业的参训人数,大中型法人企业(县、处级以上)不少于3人,非法人企业和中小型企业不少于2人。
三、培训内容及教材:
  以国家最新颁发的各类经济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以建立健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所需了解掌握的经营管理惯例、知识为补充内容。教材选用由国家工商局有关专家,首都有关高校、教授参与编写的“中国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法规培训系列教材”,包括《公司法律制度》、《企业法人制度与企业登记管理》、《企业发展战略》等13本单行讲义和与之相配套的13盘录单辅导磁带,另附部分参考资料。
四、培训方法:
  这次培训委托北京商学院(北海)商务培训中心承办。培训方法拟采用统一报名、统一发放学习教材、面授和函授相结合的办法。特聘参与起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国家工商局法制司司长王学政、国家工商局培训中心主任李彦章以及享受国务院落特殊津贴、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北京商学院落徐学路教授和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张一教授等,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巡回面授辅导(市营以上企业按属地原则参加培训),之后再对学员进行了函授,最后统一组织考试,合格者由市工商局发给“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济法律法规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确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企业参加年检及评比的条件之一未参加培训者,次年企业年检时必须进行补课。
五、培训的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这次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市里要成立由一名政府秘书长挂帅宣传、人事、工商、司法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内培训领导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培训中的一切事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以确保培训人员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有关事项:
  1、企业培训报名处分别设在县(市、区)工商局企业科(股)。
  2、市营以上企业到市工商局咨询信息服务中心报名,然后按属地原则参加培训。
  3、各县(市、区)要注意适应吸收在本地区有一定规模,属纳税大户的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参加培训。
  4、培训费用:每人培训费200元,教材、录音带按工本费实收200元,合计400元,于报名时一次交付。集中学习培训大体安排在5月份。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县(市、区)执行。.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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