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1996]3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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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侨办、省财政厅《关于对归国华侨退休后给予生活补助费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对归国华侨退休后给予生活补助费的实施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归国华侨的关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有关精神,现对我省归国华侨退休后给予生活补助费的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凡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归国华侨,退休后每人每月给予50元的生活补助费。由所在工作单位填写《归国华侨退休职工生活补助费审批表》(式样附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批。即:机关、事业单位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企业单位报同级政府劳动、财政部门审批。
二、归侨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归侨所在单位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列退休费支出,企业单位从管理费中列支)。
三、本实施意见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以上实施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省人事厅
省劳动厅
省侨办
省财政厅
一九九六年一月四日
附:归国华侨退休职工生活补助费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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