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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1996年本市地方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和实现利税含量工资包干办法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3-18 生效日期: 1996-03-18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城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完善施工企业工资分配办法,现就1996年本市地方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和实现利税工资含量包干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
  凡在1995年执行百元产值和实现利税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本市地方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在1996年可根据本意见继续实行含量工资包干办法。
  二、挂钩办法
  对本市地方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与产值和实现利税双挂钩。与实现利税挂钩的比重为30%-50%,其余为与产值挂钩。具体办法如下:
  1.当年实现利税与产值同步增长或超过产值增长幅度的企业,其工资与实现利税挂钩比重为50%,与产值挂钩比重为50%。
  2.当年实现利税增长幅度低于产值增长幅度的企业,其工资与实现利税挂钩比重为40%,与产值挂钩比重为60%。
  3.当年实现利税与去年持平或比上年下降的企业,其工资与实现利税挂钩的比重为30%,与产值挂钩的比重为70%。
  此外还可以按当年外发包(双包)工程完成的工作量和当年房地产开发完成报资额提取含量工资。
  三、计算口径
  1.产值:是指施工企业自行完成按现行价计算的建筑企业总产值,还包括施工企业生产的建材和施工机具外销产值、工业性作业产值、对外运输产值以及对外维修机械设备的产值,扣除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收,提前竣工奖、在国外承包工程完成的产值和劳务收入,以及所属的餐饮、招待所等多种经营的独立经济核算企业实现的产值。
  2.实现利税:是指已消化当年产值(包括双包、房地产开发)含量工资后的利润总额,加上当年应交实交的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3.施工企业外发包(双包)工程工作量:是指施工企业外发包(双包)当年完成的工作量。
  4.房地产开发投资额:是指按企业开发产品,如土地、房屋、配套设施等,当年所实际发生的开发成本计算。
  四、挂钩系数确定
  1.与自行完成产值挂钩含量工资系数确定:
  与自行完成产值挂钩含量工资系数=核定的1995年与产值挂钩的系数÷1995年与产值挂钩比重×按1996年核定的与产值挂钩比重
  2.与实现利税挂钩含量工资系数的确定:
  在核定1996年工资与实现利税挂钩系数时,原则上应按1995年实现利润和应交税金作为计算基数。具体计算公式是:
  与实现利税挂钩含量工资系数=1995年与利税挂钩提取的含量工资÷(1995年已消化当年产值(包括双包、房地产开发)含量工资后的利润总额+1995年应交营业税、增值税、城建税)÷1995年与利税挂钩比重×1996年核定的与实现利税挂钩的比重
  3.外发包(双包)工程提取含量工资系数为3%。
  4.房地产开发提取含量工资系数为2%。
  五、含量工资计提的办法
  1.当年可提含量工资=当年自行完成的可提含量工资产值×核定的产值工资含量系数+实现利税总额×核定的与实现利税挂钩的含量工资系数+外发包(双包)工作量×3%+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额×2%-制约指标扣减工资数
  2.制约指标:
  (1)所有企业都必须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对国有资产授权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按国资办下达的国有资产增值率进行考核,其余企业必须达到保值目标,凡达不到资产保值、增值的企业,其差额部分,用本年度提取的含量工资予以抵补。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1996年期末所有者权益÷1996年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2)凡单位工程质量,经市质量监督总站一次验收不合格,经过整改合格的,扣减该工程20%的含量工资。
  (3)凡单位工程质量,经市质量监督总站核验整改不合格的,该工程的产值不得计提含量工资。
  (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按实际经济损失的20%扣除当年提取的含量工资额。
  (5)安全生产
  施工企业要做到安全生产,若企业发生死亡事故,自有职工每死亡1人,扣当年含量工资提取额4万元;外包了(含外发包工程)每死亡1人,扣当年含量工资提取额2万元。
  3.各企业在确定1995年含量工资办法后,可在年度内按月或季根据完成的情况预提含量工资,年底前进行预清算,隔年正式清算,差额补列次年成本(费用)。企业当年工资列入当年成本数应不低于应提工资的80%,次年列入成本差额不得超过上年应提工资的20%。企业当年提取的含量工资以当年实现利润不出现亏损为前提。
  六、含量工资开支范围
  1.关于包清工含量工资支用范围按应支付包清工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及流动施工津贴和支付的管理费中的19%部分计算。
  2.除提前竣工奖和出国人员工资外,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按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各项工资性收入均在含量工资范围内开支。
  七、加强工资总额管理,建立储备金制度
  1.企业工资发放应严格控制在按上述办法可提取的含量工资额度之内,并按规定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2.建立储备金制度。
  1996年提取的人均新增工资超过市颁布的适用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部分,应按规定进行储备。即超过工资增长指导线1500元以内的部分,按不低于10%储备;超过1500元低于3000元的部分,按不低于30%储备;超过3000元的部分,按不低于60%储备。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本企业上一年全年工资总额的,可不再提留储备,超过部分可由企业自主使用。储备额不足上一年工资总额的,要使用工资储备基金,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八、本市地方国有建筑施工企业也可按沪劳综发[1996]23号《关于1996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执行,但今后不再实行百元产值含量工资办法。
  九、审批程序
  1.各主管局所属建筑施工企业,由主管局所属企业申报,由市建委、市劳动局、市财政局会同主管局联合审批。
  2.已改制为控股(集团)公司或企业(集团)公司的企业公司,其所属企业(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及其所属的国有、控股和企业扶办的三产企业等等),按照资产关系由控股(集团)公司统一确定挂钩方案,报市建委、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审批。
  各企业按照以上办法,在4月底之前提出方案报市建委、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及主管局,6月底前原则上核定结束。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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