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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7-10 生效日期: 1996-07-1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庆发〖1996〗15号
 

  第一条为巩固国防、支持军队建设,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激励广大优抚对象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奉献精神,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
  第三条市、县(区)、乡(镇),要把拥军优属纳入国民经济社会民展总体规划,制订年度实施计划,列入党政工作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
  拥军优属工作做得不好的部门、企事业单位,不能评为双文明建设先进单位。
  第四条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的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教育纳入全民教育计划,切实付诸实施,提高全体公民的国防观念,增强拥军优属意识和责任感。宣传部门要制订教育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注重教育效果。报社、电台、电视台,要开设固定的专栏或者专题,宣传国防知识和拥军优属先进典型事迹,增强国防观念,扩大拥军优属工作影响。
  市、县(区)政府,要在所在地和主要广场、交通要道、繁华地带,大中型中省直工业企业要在机关所在地和市城指定地点,设置永久性、高标准的拥军优属标语牌,浓厚拥军优属工人氛围。
  第五条深入开展军警民共建活动,做到有规划、有计划、有组织、有措施、有活动、有效果,不断提供共建水平。
  将每年1月、7月定为拥军优属活动月,各单位要为驻军部队、优抚对象办好事、实事。
  第六条保护军事设施,维护部队营区安全。对破坏军事设施,盗窃、哄抢军用物资和到营区滋扰闹事的,要依法从得从快查处。
  第七条保障部队粮油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支持部队完成训练、演习任务,支持部队按规定兴办企业,帮助部队培训军地两用人才,协助部队补习报考军事院校的干部战士的文化。
  第八条设立大庆籍人“军功奖”: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第人奖励5000元;立一等功的,每人奖励1000元;立二等功的,每人奖励500元;立三等功的,每人奖励200元。
  “军功奖”奖励资金从市拥军优属保障基金中列支。
  第九条本市范围内的宾馆、商店(商场)、公共娱乐场所的停车场和公路、桥梁,除上级政府明文规定的以外,对军队一律免费。
  本市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军人优先上车。
  伤残军人凭伤残军人证,乘坐市区内公共汽车(不含小公共汽车、出租车)免费,乘坐长途汽车票价减半。
  第十条现役军人集体、伤残军人本人游览本市公园,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展览、科技展览等,免购门票。
  第十一条做好经部队批准的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户粮关系。根据省政府、省军区黑政发〖1995〗60号文件关于随军前有正式工作的,人事、劳动部门应按照军发〖1989〗32号、〖1993〗4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着专业对口方便生活的原则,推荐到效益较好的单位。对人事局、劳动局安置的随军家属,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接收。对拖延、拒绝接收随军家属的单位,缓办其工资审批、人员调入、职称评定。
  接收随军家属的单位在安排职工工作时,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随军家属。军家属子女尚小、无人照顾的,所在单位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夜班工作。随军家属的单位在自找工作、单位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办理手续。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
  第十二条有关单位对夫妻两地分居的现役军人的妻子,在安排工作、班次上经给予照顾。军人家属按国家规定到部队探亲的,要优先安排;控亲期间福利待遇不变。奖金照发,晋级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有关单位对现役军人的配偶分配住房时,要给予双职工待遇;工龄或者军龄按较长的一方计算;同等条件下优先分给。
  接收转业、退伍军人单位,以工龄为条件分配住房时,要将其军龄合并计算为本单位的连续工龄,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
  部队干部配偶租房居住的,所在单位在给予每月50元的补助。
  第十四条有关单位对现役军人子女能就近入托、入学,要随到随办,并不得高于本区域内的标准收费。
  本市的省、市、县重点中学录取新生,对现役军人子女上高中的,照顾10分。
  第十五条有关单位对指令性分配的转业干部了退伍军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荣立二等功以上的优先安排;对于师、团职干部,按政策规定安排。
  第十六条积极建立抚恤优待标准同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增长机制,使抚恤优待标准逐步提高。
  第十七条市、县、区属医院,对优抚对象实行挂号就医、处置、取药、住院“五优先”。
  对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军属和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伤残军人,实行公费医疗,不得定额包干。在职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在乡(镇)的,由所在县(区)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现役军人家属无力支付医药费的,凭所在县(区)民政部门证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适当减免。
  第十八条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拥军优属服务组织,广泛开展为驻军和优抚对象做好事、送温暖活动。
  第十九条各单位在与部队交往中,要真诚热情。对部队提出的问题和要求,要认真对待,按政策规定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研究解决。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部队摊派钱物,提出非分要求,经部队造成负担。
  第二十条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协助兵役机关做好征兵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征兵任务。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应用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规定。本规定未涉及和国家、省的规定不一致时,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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