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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社区服务示范城区(县级市)标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7-23 生效日期: 1996-07-23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民政厅
发布文号: 桂民福字[1996]22号
 

  一、总体要求.
  (一)社区服务示范城区是指在城市社区服务工作中成绩优异,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显著,对全区社区服务发展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市辖区(县级市)。
  (二)认真贯彻十四届五中全会《决议》提出的关于'积极发展社区服务,充实社会服务设施,方便人民生活'的精神,以建立健全社会主义保障制度和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为目的,基本建立起与该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共同参与、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两个效益较好的城市福利服务网络,使社区有老所养、幼有所抚、孤有所托、残有所助、贫有所济、难有所帮。
  二、组织管理
  (一)区(市)、街道(镇)分别建立政府领导、民政主管、各有关部门及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代表参与的社区服务领导或协调机构,在民政部门建立办事机构,形成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
  (二)区(市)、街道(镇)分别建立社区服务行业管理组织或社区服务指导中心,有一套科学、合理的统计指标体系。
  (三)区(市)制定社区服务发展规划,并纳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计划,街道(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社区服务列入政府和街道工作目标管理序列。
  (四)区(市)、街道(镇)和社区服务中心分别配备一定数量的行政或事业编制的专职社区服务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社区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
  三、政策扶持和资金筹集
  (一)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十四部委《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的要求,对社区服务业的发展在计划立项、财政补贴、设施建设规划、土地划拨、房屋租购、减免税费以及用工、分配制度等方面,全面落实了国家、自治区有关的扶持保护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具体规范性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市政府积极资助社区服务。区(市)、街道(镇)对社区服务业投入资金的平均增长速度不低于区(市)财政收入和街道(镇)收入的增长速度。
  (三)居委会所办经济年产值的2%以上用于发展社区服务业。
  (四)当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对社区服务业的投入不断增加,区(市)有奖募捐自留福利资金的60%以上用于发展社区服务。
  四、服务内容
  (一)社区服务项目的设置从社区居民的需求出发,确保福利服务,首先满足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少年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特殊需要,同时合理安排经营服务项目,服务于社区全体居民。
  (二)区(市)、街道(镇)的福利服务初步形成托老养老、助残康复、拥军优属、扶贫济困、婚姻殡葬、少儿教育、治安防范等服务系列。
  (三)区(市)、街道(镇)的便民利民服务形成生活服务、劳务介绍,文体娱乐等服务系列。
  (四)区(市)、街道(镇)、居委会开展社会互助活动广泛、经常,注重实效,并形成制度,分别做到每季度集中活动一次以上。
  五、设施建设
  (一)区(市)至少具有一所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具有指导、示范、辐射、培训等多功能的社区服务中心,其福利性、公益性服务项目达到8个以上。
  (二)各街道(镇)至少有一所多功能的社区服务中心或具有养老、助残、康复医疗、青少年活动和托幼项目中的其中三项服务设施。每个居委会有一个场所固定的社区服务站。
  (三)街道(镇)、居委会兴办的便民利民服务网点,每千人至少拥有2个以上。
  (四)社区服务设施不出租、转让或随意改变用途。
  六、服务队伍
  (一)拥有一批稳定的具有实践经验的专职服务人员。其中专职管理人员不超过8%。
  (二)拥有一批社区服务兼职服务人员,兼职服务人员占服务人员的5%以上。
  (三)区(市)、街道(镇)、居委会分别建立社区服务志愿者组织,并有章程,有计划,有活动。社区服务志愿者登记注册的人数达到本社区的1%以上,80%以上的志愿者每月义务服务不少于两次。
  七、效益
  (一)社区服务要覆盖整个城区。经常接受服务的居民达到全体居民65%以上,经常接受福利服务的特殊对象达到特殊困难对象的95%以上,社区服务设施的使用率达到95%以上,设施完好率达到90%以上。
  (二)区(市)、街道(镇)、居委会社区服务业产值的年增长率达到13.6%以上,利润的年增长率达到8%以上。
  (三)社区居民对社区服务的满意率达到60%以上,特殊困难对象对社区福利服务的满意率达到90%以上。
  本标准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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