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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供销合作社、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供销社在乡镇及村屯兴办的农副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享受乡镇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2-06 生效日期: 1996-12-06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供销合作社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供财联发[1996]103号
 

各市、地、县、林区、垦区供销合作社、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扶持供销合作社兴办各类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增强其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综合实力,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黑发[1996]3号)中“对乡以下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各类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享受乡镇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发展乡镇企业若干政策的通知》(黑政发[1994]88号)以及《关于发展乡镇企业若干政策的补充通知》(黑政发[1995]73号)文件精神,现将乡及乡以下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各类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以及各级供销合作社与乡镇、村屯联办的各类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新建、扩建、技改的生产性项目,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新办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先征后返所得税3年,先征后返营业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1年。免征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经县(市)财政部门批准,可全额征收,减半返还征收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2年。
  三、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四、对新办从事资源开采的企业,经县(市)财税部门批准,暂缓征收资源税3年。
  五、对由于政策调整企业发生亏损、遭受自然灾害、历、史包袱沉重、新办企业资金紧张的,经当地财税部门审批,可给予减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六、用银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项目,从投产之日起,本项目创造利润所缴纳所得税,税务部门征收后,再由财政部门返还给企业,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七、各级供销合作社与乡(镇)、村(屯)及农民联办的企业,其厂址设在乡镇或村屯的,可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其投资所分得的利润先征后返所得税5年。
  八、供销合作社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所得税、企业利润可继续实行“核定基数,超基数全额留用或按比例分成”。具体实施办法由县(市、区)政府制定。
  九、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年要从乡及乡以下供销合作社兴办或联办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的新增税收额中拿出48%以上,用于供销合作社系统兴办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或新办企业。
  十、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凡是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享受期限应连续计算,执行到期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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