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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3-25 生效日期: 1997-03-25
发布部门: 深圳市司法局
发布文号:
 
各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我市自1993年实行律师体制改革以来,全市律师事务所除少数国资所归区司法局管理外,大部分由市局管理。这一管理体制形式不但不利于调动各区司法局的积极性,同时也增加了市局的工作压力,不利于律师工作的管理。为了强化区司法局律师工作的职能,进一步加强对律师工作的管理,市局决定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分级管理。
      在各区司法局原来管辖的国资所的基础上,根据地域与人员相结合的原则,划出部分合伙所给各区管理。即南山、宝安、龙岗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分别划归各区司法局管理;市内律师事务所根据所属辖区、律师事务所多数合伙人改制前的隶属关系,分别划出部分给福田、罗湖区司法局管理。划分后各区司法局管辖的律师事务所为:
      南山区司法局:深港所、蛇口所。
      宝安区司法局:宝安所、经纬所、宝城所、西乡所。
      龙岗区司法局:远东所、金湖所。
      福田区司法局:五洲所、鹏城所、君联所、格威所、瑞特所。
      罗湖区司法局:罗湖所、东海所、益人所、众诚所、通达所、同仁所。
      今后,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内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归各区司法局管辖。
      一、区司法局管理职权
      区司法局对所属律师事务所行使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包括:
      (一)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撤消的初审工作;
      (二)律师资格、执业证书申报的初审工作;
      (三)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从事证券、税务等专项法律服务资格的初审工作;
      (四)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年检、注册的初审工作;
      (五)律师业务的指导、检查和培训工作;
      (六)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工作;
      (七)律师事务所主任的考察、考核和教育提高工作;
      (八)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违犯执业纪律的调查取证工作;
      (九)律师党务、群团组织和计划生育工作;
      (十)律师事务所报表、资料的统计、上报和业务档案的管理、检查、评比工作;
      (十一)律师的人事档案管理和律师出国、出港考察、培训、政审工作。
      二、经费管理
      划分给各区司法局管辖的律师事务所的年检注册费在扣除年检、注册费用开支及按规定上交省、市律协会费外,其它部分归各司法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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