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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省人事厅、财政厅、劳动厅关于调整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4-15 生效日期: 1997-04-15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劳动厅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黑龙江省老干部局
发布文号: 黑组通字[1997]14号
 

   为了解决1937年7月6日(红军时期)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部分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偏低问题,现对全省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干部(包括已经上收到地方财政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开支,离休费标准仍执行企业标准的)离休费作如下调整:.
  1、标准离休费低于1993年工资改革套改时的国家机关副厅级干部标准工资额的,按国家机关副厅级标准工资额进行调整,其职务工资的任职时间按5年以下计算,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的工作年限计算到办理离休手续时止。
  2、调整离休费所需经费从原开支渠道解决。企业关停难以解决的可由地方财政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3、本通知自1997年5月1日起执行。在企业领取离休费的由劳动部门审批,已上收财政开支的由当地人事部门审批。
1997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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