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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有关“远郊区、县房屋重置价格补偿幅度”和“房屋附属物、树木补偿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07 生效日期: 1997-05-07
发布部门: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房地评字[1997]第356号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
  根据《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的通知》(京房地评字(1996)573号)的规定及十个远郊区、县房地局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上报的房屋重置价格取值请示,现将各远郊区、县房屋重置价格的补偿幅度及全市房屋拆迁中附属物、树木补偿价格通知如下:
  一、通县、大兴、昌平、顺义县按房屋重置价格的80%掌握;密云、怀柔县、门头沟、房山区按房屋重置价格的70%掌握;延庆、平谷县按房屋重置价格的60%掌握。
  二、房屋附属物补偿价格按附表1执行,其中远郊区、县房屋附属物补偿价格需乘以房屋重置价格补偿的幅度。
  三、私有树木的材值补偿价格按附表2执行。树木所有都需要留用的材树,只计算其材树砍伐费。砍伐费按材树直径标准每厘米1—2元(包括远输费),由所有者自行砍伐。
  四、果树另加计产值补偿费,补偿标准为:鲜果树按前三年年平均产值的5至6倍计算,干果树按前三年年平均产值的7至8倍计算。未结果的幼树按实际情况适当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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