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社保业一发[1997]19号
鉴于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已实行按个人帐户储存额计发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本市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救济金、丧葬补助金基数作适当调整。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救济金的基数按本人死亡前的月养老金确定。
1、离退休人员因工死亡的,按月发给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直至失去供养条件时止。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月养老金的25%;2人者,为死者本人月养老金的40%;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月养老金的50%。抚恤金金额如人均低于本市规定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最低标准的,可补足到最低标准。
2、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发给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月养老金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月养老金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月养老金12个月。
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丧葬补助金的基数按本市在职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确定。
1、离退休人员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为本市上年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为本市上年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
3、离退休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死者年龄在10周岁以上者,丧葬补助金为本市上年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死者年龄在1至10周岁者,丧葬补助金为本市上年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1/3个月。
三、资金开支渠道。
凡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所需费用在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他企业在原资金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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