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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28 生效日期: 1997-05-28
发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征[1997]10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7]5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积极稳妥地抓好个体私营业户建帐工作。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私营业户,都必须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帐建制。由于个体私营业户面广量大,建帐能力普遍较低,建帐工作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首先从大户抓起,发挥其示范作用,以点带面,稳步推开,做到建立一批,巩固一批,逐步扩大建帐规模,最终实现全面建帐。根据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状况,月营业额在20000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复式帐,月营业额在8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建立简易帐。按照上述标准应建帐户数量较少的地方,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酌情降低建帐营业额标准,扩大建帐范围。建立复式帐的个体私营业户,要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设置簿,指定专人或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帐务。建立简易帐的个体工商户,应设量销售(营业)收入日记帐、经营支出日记帐、进货登记簿、库存商品日记帐,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帐簿的具体样式,在总局尚未作出统一规定前,由各市地国税局自行确定。经县以上国税机关批准暂不建帐的个体工商户要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积极创造条件按规定实行建帐建制。
  二、合理确定征收方式,逐步推行查帐征收。
  在实施建帐过程中,要根据建帐户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税款征收方式,逐步由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向查帐征收方式过渡。在建帐初期,作为过渡性措施,对于建立复式帐的个体私营业户,可以实行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对于建立简易帐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申报核实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相结合的办法。要随着建帐工作的发展,在不断提高建帐质量的基础上,对帐证健全、核算相对真实的建帐户及时转为查帐征收方式征收税款,逐步扩大查帐征收规模。为了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保证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防止税款流失,个体私营业户要在税务机关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税款预储帐户”。
  三、完善定期定额管理办法,加大定额调整力度。
  对县以上国税机关批准暂不建帐的个体业户,各地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定额管理,不断改进、完善定期定额管事管理办法。要在做好典型调查、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的基础上,采取物料耗用推算法、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推算法、核查收入凭证法等方法预测营业收入,据以核定应纳税额,提高定额的准确性和合理性。要做好定额调整工作,及时掌握税源动态,加大定额调整工作力度。对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定额的,要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及时进行调整,以平衡建帐户与定额户的税收负担,促进建帐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加强个体私营业户税源控管,强化税务稽查。
  要切实加强个体私营业户的税务登记管理,澄清业户底数,防止漏征漏管。要建立健全各种税收征管资料,及时分析税源变化情况,强化税源控管措施。要严格个体私营业户发票管理。完善发票领、用、存管理制度,规范发票管理手续,实行以系管税,监督个体私营业户正确填开、使用发票,堵塞发票管理漏洞。要大力加强对个体私营业户的税务稽查。对个体私营建帐业户要列为稽查重点,实行重点检查,监督其如实核算、正确处理帐务,巩固建帐成果,对其他业户或集贸市场零散税收要采取抽查、巡查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经常性检查,以稽查促征收,推动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工作的健康发展。
  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在个体私营业户中建帐、建制,实行查帐征收是国务院为规范个体私营经济管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切实抓紧抓好。要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内外宣传发动和辅导培训,做好建帐督导工作。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要加强与工商、公安、金融、地税等部门的工作配合,充分发挥个体劳协和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搞好税收综合治理,为建帐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培养典型,及时总结交流典型经验,以推动这项工作的全面发展。各市地国税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于6月30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送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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