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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04 生效日期: 1997-06-04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共北京市委
发布文号: 京发1997年6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贯彻执行这个规定,对于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党政机关的廉政建设,推动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若干规定”,结合北京市的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
  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办公楼建设规模以市委、市政府批准的现行机构和市编办批准的编制定员数为依据,按照相应的人均使用面积指标,分项计算,综合确定。办公室局级干部人均18m2;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人均6m2;会议室人均23m2;办公辅助用房人均18m2;服务用房人均14m2;通用设备机房人均1m2;车库及自行车库的设置按市规划要求确定,人防工程按人防部门的规定计列建筑面积。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不准改扩建、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现有办公楼未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从1997年起三年内原则上不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
  2危房或新增机构办公用房等确有必要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凡使用自有资金、建筑面积5000m2(含5000m2)以下的项目,由各区县局自行审批,但各区县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四大机关的办公楼一律报市计委审批;建筑面积5000m2以上、20000m2(含20000m2)以下的项目,或使用市财力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主管区县局报市计委审批;建筑面积20000m2以上的项目,或使用市财力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计委核定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3新建或购买办公楼不准贷款或挪用其他资金。贫困地区的党政机关一律不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党政机关不得以建业务楼等名义新建办公楼。
  4除正常维修办公楼外,现有办公楼从1997年起三年内不准进行装修。维修中也不得提高原装修标准,经批准新建或购买的办公楼的装修不得使用进口装修材料;通用设备和器材应尽量用国产优质产品;外装修,位于城市主干道的外墙面,宜选用中级装饰面材;内装修应区别不同情况采用相应的标准:办公室、会议室应采用普通装修,门厅、电梯厅等部位可做中级装修;六层(含六层)以上的办公楼可设电梯;照明采用普通灯具,重点部位可适当选用中级灯具;家具以满足办公需要为准不得追求高档、豪华。
  5本实施办法颁布前已立项尚未动工兴建的办公楼,一律暂停,经重新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已经动工的,应严格按本实施办法的建筑标准施工。
  6党政机关新建的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办公楼投入使用后,应及时交出超面积标准的旧办公楼供调剂使用。
  二、严格控制各种会议
  1党政机关召开会议要坚持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既无明确目的又无实质内容的会议或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确有必要召开的会议,应严格控制数量、会期和参加会议的人数。要严格控制各种类型的纪念会、研讨会、表彰会、新闻发布会等。
  2坚持星期一无会日制度。无会日除连续召开的会议外,既不许召集区县局和基层单位的同志到机关开会,也不要把会议安排到下面去开。特殊情况必须占用无会日开会时,主办部门必须分别报市委、市政府办公厅,由办公厅请示秘书长批准方可。
  3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凡市委、市政府各部门需要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主办单位应提前一周分别向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报送会议计划,由两个办公厅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并分别报送主管书记、常委和分管副市长审批。其中,全市性、跨部门的重大会议和活动,由办公厅送秘书长审查协调后,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或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各部委办局举办的全市性部门会议,只请市主管领导和有关区县局主管领导参加,其他领导一律不陪会。
  4党政机关召开的各类会议,不准赠送礼品和纪念品,不准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以开会为名游山玩水,不准向企业事业单位摊派会议费。要提倡就地开会,提倡开电话会议。
  5要逐步建立和推行会议费预算总额包干制度。1997年会议经费的实际支出应比上年至少压缩10%。
  6要减少对会议的新闻报道。市委、市政府召开的需要报道的重要会议,原则上集中报道一次。
  三、严格控制各种庆典活动
  1党政机关除经上级批准举办有特殊重大意义的庆典活动外,一律不准举办其他庆典活动。
  2凡举办全市性的庆典活动,须经市委或市政府审批;各区县局级单位召开的庆典活动,须经区县局级单位党委或行政领导班子审批,必要时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3要本着节俭的原则严格控制庆典活动的规模和开支。庆典活动不准发放礼品和贵重纪念品,不准向企业事业单位摊派各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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